研討會論文為什麼不能引用?
在學術研討會上發表論文的學者,通常會在開頭註記「研討會初稿,請勿引用」。而之所以在學術倫理上不方便讓他人引用,通常是因為對於論文作者而言,是一個初步的想法,還需要進一步研究、修正的初稿,所以不想讓別的研究者引用(對引用者來說,可能錯過作者進一步的想法;對作者來說,則是不願讓還不成熟的想法被拿去評論)。
論文經過作者調整、投稿到學術期刊,經過期刊審查之後,才會正式刊登。引用這類經過審查的論文,是一般學術研究者較常使用的方式。
在學術研討會上發表論文的學者,通常會在開頭註記「研討會初稿,請勿引用」。而之所以在學術倫理上不方便讓他人引用,通常是因為對於論文作者而言,是一個初步的想法,還需要進一步研究、修正的初稿,所以不想讓別的研究者引用(對引用者來說,可能錯過作者進一步的想法;對作者來說,則是不願讓還不成熟的想法被拿去評論)。
論文經過作者調整、投稿到學術期刊,經過期刊審查之後,才會正式刊登。引用這類經過審查的論文,是一般學術研究者較常使用的方式。
研討會論文的著作權
如同學術上的抄襲不盡然會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侵害一樣,研討會論文初稿雖然在學術研究上不便被引用,但它在法律上跟一般的著作沒有不同,並沒有特別嚴格的規定。所以原則上沒有經過作者(著作權人)同意,不能隨意複製貼上(法律上所說的「重製」)、改寫或改編(法律上所說的「改作」),否則可能會有著作權法上擅自重製或擅自改作的問題[1],或者是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2]。
如同學術上的抄襲不盡然會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侵害一樣,研討會論文初稿雖然在學術研究上不便被引用,但它在法律上跟一般的著作沒有不同,並沒有特別嚴格的規定。所以原則上沒有經過作者(著作權人)同意,不能隨意複製貼上(法律上所說的「重製」)、改寫或改編(法律上所說的「改作」),否則可能會有著作權法上擅自重製或擅自改作的問題[1],或者是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2]。
適當評論,可能可以主張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
然而,著作權法上有所謂「合理使用」的概念,避免利用著作的人會動輒得咎。即使沒有經過原作者授權,如果利用別人著作的行為可以成立合理使用,就不會構成對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也就不會有相對應的民刑事責任。
其中,著作權法所舉出的合理使用的類型,包含為了提出正當評論,可以適當引用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3]。而在研討會上曾經公開發表過的論文初稿,也符合這邊所講的「公開發表[4]」。
所以,如果是要證明研討會論文有抄襲,而擷取有抄襲嫌疑的段落與其他論文專書內容進行比對,可以說是為了評論而擷取、引用,就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然而,著作權法上有所謂「合理使用」的概念,避免利用著作的人會動輒得咎。即使沒有經過原作者授權,如果利用別人著作的行為可以成立合理使用,就不會構成對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也就不會有相對應的民刑事責任。
其中,著作權法所舉出的合理使用的類型,包含為了提出正當評論,可以適當引用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3]。而在研討會上曾經公開發表過的論文初稿,也符合這邊所講的「公開發表[4]」。
所以,如果是要證明研討會論文有抄襲,而擷取有抄襲嫌疑的段落與其他論文專書內容進行比對,可以說是為了評論而擷取、引用,就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結語
不過必須注意的是,是否可以成立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是需要由檢察官或法官來根據個案的情況進行判斷,被引用的研討會論文作者有提告的權利,只是不一定會成立民、刑事責任。
不過必須注意的是,是否可以成立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是需要由檢察官或法官來根據個案的情況進行判斷,被引用的研討會論文作者有提告的權利,只是不一定會成立民、刑事責任。
延伸閱讀:
章忠信(n.d.),〈可以引用作者要求不要引用的研討會論文嗎?〉,《著作權筆記》。
章忠信(2008),〈怎樣才算作品的公開發表?〉,《著作權筆記》。
註腳
-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著作權法第88條:「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II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III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IV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 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5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