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仔隊偷拍照片,捕捉名人回頭的一瞬間,有人說是拍攝現實景象,拍攝者沒有原創性;有人說拍攝者要有高超技術才能捕捉回眸的瞬間。 請問狗仔隊偷拍照片這樣算是著作嗎?如果其他報社未經同意拿來用在自己的報導中,會違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