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突變的個體,依然屬於原來的物種,因此若以臺灣現行法的觀點來看,任意殺害野生兩頭蛇的行為,可依這條蛇是否屬於保育類來討論:
原則上,除非符合下列前提之一
此物種的族群量已經超過環境容許量。
有法律上規定的特殊情形,例如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且情況緊急[5]。
否則任意獵捕,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100萬元罰金,如果行為地點是在野生動物保護區內,還會加重刑責至1/3。此外,未遂犯也會受罰[6]。
若這條蛇屬於非保育類野生動物[7]
即使是非保育類的一般野生動物,法律上也有一定的規範。這樣在路上偶遇就直接殺害的行為,推測多半不會是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也沒有事先申請許可證,可能會面臨新臺幣6萬~30萬元的罰鍰[8]。
小結
至於孫叔敖的故事是否該被抵制,筆者淺見認為,愛護自然與珍惜生命也是12年國民基本教育的一環[9],若能利用這個故事作為動物保護教育的素材,似乎沒什麼不可。
註腳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條第1款:「本法用辭定義如下:一、野生動物: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條:「
I 野生動物區分為下列二類:
一、保育類: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
二、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
II 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並製作名錄。」 - 林務局自然保育網(2019),《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條第12款:「本法用辭定義如下:……十二、獵捕:係指以藥品、獵具或其他器具或方法,捕取或捕殺野生動物之行為。」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者。
二、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二、使用毒物。
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
四、架設網具。
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第1項:「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
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
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
四、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
五、(刪除)。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
I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II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III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同註1。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7條第1項:「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野生動物,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為之,並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管制事項者。」 - 「培養社會關懷和守護自然之價值觀與行動力:使學生欣賞且珍惜大自然之美,更深化為愛護自然、珍愛生命及惜取資源的關懷心與行動力,進而致力於建構理性社會與永續環境。」參國家教育研究院(n.d.),《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自然科學領域,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