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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5

請問實體活動、線上直播、預綠課程中播放他人Youtube影片可以嗎?


在實體活動中可以到youtube去播放其他人的影片,請問如果活動中有錄影,且之後會留存在主辦單位網站上供人觀看,是否還可以用其他人的影片?

如果是線上直播、預錄課程,可以直接播放別人在youtube上的影片嗎?

謝謝~


創作者把自己原創的影片上傳到YouTube,其他人可以利用嗎?
創作者把自己原創的影片上傳到YouTube,如果影片具有原創性,也就是要有原始性、創作性,原始性是指影片由創作者獨立完成,不是模仿、抄襲其他人作品;創作性是指影片可以表現創作者的個性或獨特性。這樣一來,影片就會是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創作者對影片享有著作權。
原則上,其他人不能任意複製、改編剪輯、公開播放……等,這些都是著作權人專屬的權利,除非符合下面其中一種條件:
事先聯絡創作者,取得他的授權同意。
該YouTube影片有標示「創用CC」授權(請參考:YouTube創用CC),就表示創作者願意開放作品給公眾利用,具體開放的授權內容(可以複製、改編剪輯、公開播放等)、使用規定(可以作商業使用嗎?還是限於非營利使用等?),則要看每部Youtube影片的創用CC內容如何約定。
實體活動中,可否直播放他人上傳到YouTube的影片?
實體活動像是社團發表會、圖書館講座、宗教聚會,人與人會在現場面對面相聚。實體活動中不同的播放行為,會有不同的使用規定。
直接用電腦播放影片
創作者將作品上傳到YouTube並設定公開,就表示他同意其他人點擊觀看,假設使用者在實體活動中,是直接以電腦播放影片,沒有利用任何擴音、投影設備,這樣是單純開機播放電腦的行為,不會有利用著作權的問題[1]。 
用電腦、擴音、投影播放影片
假設使用者是用電腦,再加上使用擴音、投影設備,讓YouTube影片(以下稱為「原影片」)在實體活動中更清楚呈現、整個空間的人都很方便閱聽,就會涉及著作權法上的「公開演出[2]」,要事先取得創作者的同意。
但如果原影片授權標示為創用CC,那就要去看授權規定,如果授權中有包含公開演出,就可以安心使用。
如果活動會錄影存檔,活動中可以播放他人上傳到YouTube的影片嗎?
無論是實體活動、線上直播、預錄課程,只要有後製成活動影片(以下稱為「新影片」),並上傳到YouTube或其他公開平台,讓第三人可以觀看,可能會涉及以下3種行為:
重製:將原影片錄進新影片中。
公開傳輸:實體、線上直播、預錄課程後製成新影片,公開讓第三人觀看。
公開演出:只在實體活動中才會有這個問題,可能在現場用擴音、投影設備,播放原影片給第三人觀看。

如果原影片沒有標示創用CC授權,最理想的作法就是取得原影片創作者的授權,要依照具體使用需求(實體活動、線上直播、預錄),來決定取得授權的內容(重製、公開傳輸、公開演出)。

結論
回到本題提問,舉辦實體活動,如果單純用電腦播放YouTube影片,多位觀眾一起觀看,是沒有問題的;如果有使用擴音、投影設備,就需要取得著作權人同意。
實體活動、線上直播、預錄課程,這三種形式後製成新影片,過程中播放他人創作的影片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行為,需要取得著作權人同意。
順帶一提,如果在新影片中不直接播放原影片,而是放原影片的QR Code 或網址,讓觀眾直接點擊原影片的YouTube連結自行觀看,這樣就沒有違反著作權的疑慮,不需要事先經過著作權人同意。


延伸閱讀:
1. 王琮儀(2021),《翻唱他人歌曲的著作權問題(一)--可以把翻唱他人歌曲的影片放到Youtube或IG上面嗎?》。
2.YouTube說明(n.d),《創用CC》。

註腳

  1.   智慧財產局(2021),《電子郵件1100203》節錄:「診所提供病人收看電視節目,如是透過機上盒直接將訊號一對一傳遞至電視機,單純打開電視機接收節目內容供病人觀賞,未在某一定點之機上盒接收電視訊號後,再透過線纜系統(例如分線器)另行傳送到其他電視機,亦未另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以達到再擴大播送的效果,則該電視機單純接收訊號後予以播放,應屬單純開機,不涉及著作利用行為,並無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
    智慧財產局(2020),《電子郵件1090501e》節錄:「(二)若您透過Youtube頻道所播送之內容係『屬網路上同步轉播』,並直接以電腦同步播放,而未再利用任何擴音設備,則係屬『單純接收』行為,則不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反之,若針對該同步轉播之播送內容,您有『透過電腦之外的擴音器與相關設備』於公眾場所播放,則屬『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利用人亦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方得利用。」
  2.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