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所詢問題簡要說明如下:
假設個案的情況經認定屬於「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同時「有發生損害您權益之虞」,您因此進一步向雇主提出終止勞動契約時,得準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雇主應發給資遣費的規定(請點選)。
至於勞退6%提撥(雇主提撥)部分,以勞退新制為例,原則上提撥金額應已累計儲存於勞保局設立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退休金累積帶著走,不會因為勞工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
請問因僱主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未替勞工加勞工保險,違法預扣勞工薪資,超時工作。及不當勞動,職災住院等眾多違法因素使得自己主張提離職。不知這樣是否符合要求資遣費與勞退提撥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的資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