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供人居住,一般情況最少要租30天
一般人承租房屋自用,多是以能夠在內長期居住、生活為考量,因此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其實有規定[1],合法的住宅租賃關係有30天的最短限制。
一般人承租房屋自用,多是以能夠在內長期居住、生活為考量,因此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其實有規定[1],合法的住宅租賃關係有30天的最短限制。
租期不到30天,可能會被認定為經營旅館業
只要是以天數或週數當作計算基礎、租期不到1個月的短租行為,就可能被認定成是經營觀光旅館、旅館或民宿。在經營前必須申請許可、先通過建築構造、消防設施、噪音防制等檢查才能合法營業。
所以說,如果沒有經過許可就將自己的空房或空屋租給親友2週,那將會是違法的行為,可能被主管機關依據觀光發展條例開罰[2]。
只要是以天數或週數當作計算基礎、租期不到1個月的短租行為,就可能被認定成是經營觀光旅館、旅館或民宿。在經營前必須申請許可、先通過建築構造、消防設施、噪音防制等檢查才能合法營業。
所以說,如果沒有經過許可就將自己的空房或空屋租給親友2週,那將會是違法的行為,可能被主管機關依據觀光發展條例開罰[2]。
防疫期間空屋或空房須無償借給親友居住,才會合法
從2020年COVID-19疫情開始至今,仍有業者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非法經營日租套房並租給居家檢疫者,也有遭地方政府開的案例[3]。如果願意提供空屋或空房供親友居住,必須是無償借用,才不會違反觀光發展條例的規定。
從2020年COVID-19疫情開始至今,仍有業者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非法經營日租套房並租給居家檢疫者,也有遭地方政府開的案例[3]。如果願意提供空屋或空房供親友居住,必須是無償借用,才不會違反觀光發展條例的規定。
延伸閱讀:
鍾秀瑋(2021),《有租客想短期承租我的房子,我可以跟他簽約嗎?》。
註腳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4條第4款:「租賃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條例規定:……四、租賃期間未達三十日。」
- 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4項至第6項:「
IV 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V 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VI 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2020),《居家檢疫者違法入住日租 北市府開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