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詢問內容分幾個部分簡要說明如下,供參考:
為判斷本件公司是否有違法或不當的地方,首先宜先確認每日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起迄,來確認正常工作時間的區間,另外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除非涉及變形工時、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外,勞工每日正常工時不可以超過每日8小時(請點選),例如約定8小時工作時間:上午8點半到午間12點半、下午再從1點半起至5點半下班,但雇主要求要在下午1點至1點半輪值處理公務,則該半小時應為延長工時(加班)。
同時勞動基準法第35條本文也有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的休息時間(請點選),因此,假設同樣以說明一的例子來說,雇主要求勞工需在午間12點到12點半輪值,就有可能違反法令的規定。
另外,勞動契約的變更雇主應經勞工同意或協商一致(請點選),假設本件雇主是自己片面變更勞工的勞動條件,則也極有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建議的做法:
個人與雇主協商。
檢具說明及資料向所屬縣市勞動主管機關申請發起勞動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