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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請問鄰居到雜貨店跟雜貨店老闆指名道姓說我們家全家都是(白痴)而且不指一次 請問我們可以告她公然侮辱嗎

匿名(進階會員) 損害賠償‧保險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2021-07-08 17:06

題目所詢的狀況較偏向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罪跟誹謗罪的差異
公然侮辱罪[1],是要在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有可能看見或聽見侮辱的情形下,對別人進行不涉及敘述事實的言語謾罵,或用動作、文字圖畫表達謾罵的意思,而且可能貶低被侮辱者的人格與社會評價。
至於如果具體的評論可以判斷真假的事情,而有攻擊私德、貶低人格的言論,則可能會涉及到誹謗罪[2],例如不實指責他人婚外情、論文抄襲、貪污圖利等等。
「白癡」為單純謾罵[3],可能落入「公然侮辱」的範疇
因為「白癡」這個詞並不是指特定的事實,而是貶低人、嘲笑別人不聰明的意思,所以應非誹謗罪,而是侮辱行為。
如果罵人者是到隨時有人出入的雜貨店辱罵特定人是白癡,則因為雜貨店裡面可能有多數人都會聽到辱罵的話語,符合法律上說的「公然」要件,那就有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
被罵白癡[4]可否主張精神上損害賠償?
民法上規定[5],當「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人格權受害時,受害者可以請求對方賠償。例如公然侮辱與誹謗,除了構成刑事犯罪,也同時構成民事的侵權行為,受害者可以一併向侮辱、誹謗者請求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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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蔡文元(2020),《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紀欣宜(2020),《線上遊戲中亂罵人是否成立公然侮辱?》。
李侑宸(2020),《公然侮辱罪的「公然」是什麼意思?在網路遊戲聊天室、社群媒體等網路空間裡罵人是所謂的「公然」嗎?》。
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情況可以告對方「精神賠償」?》。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3.   案例可參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字第767號刑事判決
  4.   案例可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3號民事判決
  5.   民法第195條:「
    I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II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III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