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到7/1號 我們也於6/29清空交屋 鑰匙返還房東 7/7房東突然說桌子斷裂 並且拍照說是我們用的 後續又多窗戶 床架斷裂等問題出現
我們交屋當下 並無拍照 也無再多簽訂契約 房東也是口頭約定說
先還一個月押金 剩下一個月押金 由於帳單7月中旬才能收到 於是先放她那
現在要扣我們放在他那的那一個月押金
租屋期間 4月水管阻塞房東也不願付款
我們簽訂是行政院下載的租屋契約
但因 已交屋後 我們以為已經沒事
我們合約以丟棄
我有方法可以請求房東付款嗎?
請問我有辦法拿回我那個月押金嗎?
我已交屋 都過這麼久 我還需負修繕責任嗎?
如果今天要調解 我無合約也無交屋照片
我會落於弱勢嗎?
有什麼法律可以保護我們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