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人你好:
依照多數法院實務看法,勞雇雙方就工作內容及薪資數額等重要要素已達成共識,甚至進一步發出錄取通知、簽署了勞動契約等等,除非另有約定外,基本上雙方的勞動契約已經成立生效(請點選)。
至於,公司認為違反契約的主張是否有理由?仍需要有明確的契約條款才能夠具體、精確的判斷雙方締約人的責任。
如果爭議仍持續存在,建議可以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提出勞資爭議調解。
其他相關文章請參考《收到公司錄取通知之後想反悔,怎麼辦?》(請點選)。
面試當天簽署公司提供之契約,經考慮後沒有要就職,並口頭電話聯繫公司,表達無就職意願。
但公司表示違反契約,要依照契約罰款。
但本人並未報到就職,沒有工作也未領取薪資,請問我該如何救濟?或可以尋求哪些管道協助呢?到勞工局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