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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5

手足沒供養父母,可以繼承遺產嗎?

匿名(一般會員) 家庭‧父母子女繼承 2021-07-14 11:06

父母有A、B兩子女,照顧父母的開支、孝親費等費用都是A支出,B無業。
1.請問父母過世後遺產可以只由A單獨繼承嗎
2.如果B有工作但只夠養活自己,一樣沒給孝親費,A需要跟B平分遺產嗎


所有子女都可以繼承遺產,最少也有特留分的保障
父母過世,所有子女都有繼承權,至少有特留分[1]的比例。特留分是法律對繼承人最低限度的保障。無論父母子女感情好壞、子女生前是否有盡孝道照顧,原則上,法律對於遺產分配的規定是一樣的。
例外情況下,子女不可以繼承遺產
如果子女曾經對父母有重大之虐待、侮辱,而且父母有表示不讓子女繼承遺產;或是子女詐欺、脅迫父母寫遺囑等,這些情況下子女就會喪失繼承權[2]

子女不扶養父母,算是重大之虐待、侮辱嗎?法院實務見解[3]有提到,對於被繼承人(父母)有重大虐待,是指造成父母身體、精神上的重大痛苦,包含積極(如施加暴力)、消極(如惡意遺棄)行為。繼承人(子女)沒有正當理由,從來不探視,或拒絕照護臥病的父母,如果父母因此感受到精神上莫大的痛苦,就算是子女有重大虐待。
要留意的是,子女對父母有重大虐待時,父母要主動表示不讓子女繼承遺產,子女才會喪失繼承權;如果父母沒有任何表示,子女仍有繼承權。
子女經濟能力不佳,還是要扶養不能維持生活的父母
法律規定,如果子女經濟生活上有困難,仍然要犧牲自己,來維持父母的生活[4]。如果有多名子女,則依照子女們的經濟能力分擔扶養父母的責任比例[5]。 
但如果子女已經連自己都養不活了,還是需要扶養不能維持生活的父母嗎?法律上只讓子女可以請求減輕對父母的扶養義務,不能完全免除[6]
父母由其中一位子女扶養,扶養者可以向其他子女請求分擔扶養費用
子女扶養父母,可能會支出日常生活費、醫藥費等等,扶養的具體方式、分工,可以由子女們共同討論決定,如果無法達成共識,就由親屬會議決定。當子女們無法決定扶養費分擔比例時,會由法院決定[7]
如果父母都是由其中一位子女扶養,這名子女就可以向其他兄弟姊妹請求代墊的扶養費用、利息[8]。 
回到本題
無論B是否有工作、經濟狀況如何,都有與手足A共同扶養父母的義務。除非B惡意遺棄父母,且父母有表示不讓B繼承遺產。否則一般來說,B跟A有一樣的繼承權。而獨立照顧、扶養父母的A,可以向B請求返還扶養費用、利息。
順帶一提,父母可以利用遺囑,在符合特留分規定的情況下,多分一點遺產給照顧他們晚年生活的子女。 


延伸閱讀:
1. 林意紋(2021),《繼承從什麼時候開始?誰有資格繼承?法定繼承人的順位是什麼?什麼是應繼分?》。
2. 林意紋(2021),《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最低限度——特留分》。
3. 法律百科文章(2021),《可以向其他未對父母盡扶養義務的兄弟姊妹,索取扶養費嗎?——扶養義務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請求權》。

註腳

  1.   民法第11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2.   民法第1145條:「
    I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II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3.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家上字第238號民事判決節錄:「按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固有明文。而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意旨參照)。至於是否為重大之虐待或侮辱,須依客觀的社會觀念衡量之,亦即應考慮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社會倫理觀念及其他一切情事,具體決定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重家繼訴字第 34 號民事判決節錄:「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兼指對被繼承人施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重大痛苦,且不限於積極行為,亦及於消極行為在內,又基於重視孝道不僅為我國固有人常倫理,民法第1084條第1 項亦明定子女有孝敬父母之義務,故繼承人無正當理由,卻對於為父母之被繼承人始終不予探視,或對於臥病之父母未給予探望照護,倘足使被繼承人因此感受精神上之莫大痛苦,自屬對被繼承人為重大虐待之行為(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72年度台上字第4710號判決意旨參照)。」
  4.   民法第1117條:「
    I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II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5.   民法第1115條:「
    I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II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III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6.   民法第1118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7.   民法第1120條:「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8.   請求權基礎有兩種:無因管理、不當得利。
    民法第172條:「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匿名(一般會員) 2022-03-01 01:56:05
「子女對父母有重大虐待時,父母要主動表示不讓子女繼承遺產,子女才會喪失繼承權;如果父母沒有任何表示,子女仍有繼承權。」 請問 父母要做什麼樣的表示? 向什麼單位表示? 起訴或提告嗎? 謝謝
匿名(一般會員) 2022-03-01 02:25:44
遺棄父母不得繼承的民事訴訟 訴之聲明怎麼寫呢? 要繳多少訴訟費? 謝謝
匿名(進階會員) 2022-03-01 08:33:45
您好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繼承權。 這個表示,除了採取遺囑的方式必須符合一定的要件以外,法律上並沒有一定強制要採取哪種方式,沒有說一定要採取訴訟來處理喔,也沒有說一定要對哪個特定的人做出表示,其實只要父母可以舉出證據證明已經表示過了,例如明確寫在紙上表示由何人繼承、何人不得繼承,或是發電子訊息等方式,就都算完成表示。 不過到底是否符合重大虐待或侮辱,法官必須客觀從社會觀念來衡量,必須觀察當事人的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社會倫理觀念等所有具體情況來決定,不能只從被繼承人(父母)的主觀角度來判斷(參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56號民事判決)。通常符合的情況,像是久居國外的子女疏於關心未探望慰問,直到病故前後才返台,就比較容易認為屬於重大虐待的情況。 以上供您參考。如果有問題的話,建議尋找專業律師的協助,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喔。

繼承和扶養分別為兩個獨立的制度,

繼承的目的在於確保子輩往後的生活不致堪慮,扶養的目的在於使扶養義務人能夠得到生活的保持或扶助,

二者相互間並沒有直接關聯。

1.原則上A不能單獨繼承。

依民法第1138條,A和B都是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因此A單獨繼承的前提就必須是B的繼承權喪失。

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訂有喪失繼承權的規定,只有B符合規定所列的情形才會喪失繼承權(假設B沒有拋棄繼承權)。

而單就「B在父母生前沒有照顧或負擔生活費用」的事實而言,其實並不容易直接構成喪失繼承權的事由;

另外,雖然目前實務上承認被繼承人生前可以透過遺囑方式讓A單獨繼承所有遺產,

但是B此時仍然有特留分扣減權可以行使,也無法達到所有遺產都由A單獨繼承的目的。

因此,就本件事實來說A無法單獨繼承父母所遺留的遺產。

2.其實結論理由和1.相同,單就「B是否有工作能力」這個變因來說,並不會直接影響B的繼承權,因此A和B原則上仍然應共同繼承父母所留下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