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針對詢問內容的幾項原則性的議題簡要說明如下:
雇主擬調動員工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調動五原則)的規定,包含不可以違反勞動契約的約定,並且應該要符合下列原則(請點選):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勞工的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的變更。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的協助。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生活利益。
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請點選)。什麼情況會符合「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則必須按照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辦理(請點選)。
參考中央主管機關的說法,員工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包括公出)染疫,或在工作場所接觸到確診同事,成為確診個案,都將從寬認定為職災,但如果勞工是在上下班通勤途中染疫則不算職災(請點選)。
至於職災相關給付內容,請參考《雇主負擔職業災害補償的性質是什麼?職業災害補償的內容有哪些?》(請點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