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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3

想請問刑法上的意圖和故意的差別為何

匿名(進階會員) 刑事犯罪刑法原則 2021-07-19 00:53

您好~~

關於刑法上的故意與意圖,它們同屬於犯罪成立要件中的「主觀構成要件」;不同的是,故意是犯罪成立的共通且必備的要素,指的是對於構成犯罪事實的「認知」與「意欲」[1],詳言之,行為人於行為當時必須要認識(或說想像)一個能夠滿足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請注意,認識的對象並不是構成要件本身,而是事實,否則沒學過或沒學好刑法的人都不會有故意)。舉個例子來說,今天甲要毒殺乙,甲的主觀上就要認識一個能建構出「殺人罪」的不法事實,在這個案例中即是:甲認識到乙是人(行為客體),並且預見乙會死(構成要件結果),而且是因為自己的下毒行為而死(因果關係),而這樣的認識剛好符合了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我們就會說,甲具有殺人故意。

相對於故意,「意圖」則是一個特殊的主觀不法要素。至於哪裡特殊,是因為只有立法者於法條中特別要求這樣的意圖時才需要加以審查,它往往指涉出行為人的目的方向與主觀意向[2],在法條中會以「意圖﹒.﹒.」描述[3]。舉個例子來說,刑法195條就有規範「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貨幣」,在後面偽造或變造通用貨幣的這個描述,除了客觀上要有該當的事實外,主觀上亦需要認識到自己在偽造、變造一個通用的貨幣,這裡主觀上的認識稱「故意」;而前面意圖供行使之用的這段描述就是「意圖」,是立法者要求行為人必須在主觀上「多」具備的部分,言下之意就是我們在審查這個意圖要素時,不用去看客觀上有沒有一個行使偽、變造通用貨幣的事實,只要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這樣的想法就足夠了。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13條:「
    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I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2.   王皇玉(2019),《刑法總則》,頁221。
  3.   如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