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針對詢問的問題說明如下: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6項規定:「(第5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第6項)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司法實務上,大抵也承認雇主針對出勤紀錄有即時更正的義務。另外,如果涉及加班工時的認定,雇主在核發當月工資前也應該會同勞工予以更正。
假設,雇主拒絕提供相關出勤紀錄或者遲不更正,建議可以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反映,來維護你的權利。
總公司員工守則說 員工忘記刷卡 會給予3次補登機會
可是總公司都不會給予各分店 員工出勤表 也不會主動告知 有員工 忘記刷卡 還要求該員工 在2日內 告知店長申請補登
只能在領薪水的時候 自己發現全勤獎金 被扣調了
這是不是有問題 該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