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網:http://www.legis-pedia.com
列印日期:2024-11-22

我把公司的文具、零食帶回家自己使用,或將公司水電作私人使用,會違法嗎?


這樣做會不會,會不會有竊盜、侵占的問題呢?


把公司文具、衛生紙、零食、水電等等拿回家自己用有沒有問題呢?這樣的行為會因為公司對於辦公室用品使用規則、相關物品是不是由個別員工持有、員工拿回家自用的具體情節而有不同答案。

公司明確規定物品限工作辦公使用,員工帶回家自用,會違犯刑法業務侵占罪
如果公司明確規定辦公室文具、衛生紙限定工作辦公使用,零食只能在辦公室休息時享用,那麼把物資帶回家自己用會違反的是刑法業務侵占罪[1],不是竊盜罪[2]。竊盜罪是指沒有得到他人的同意,就把他人的東西拿來自己用。
公司採買文具、生活用品、零食是讓員工辦公時使用,或是休息時間吃點心放鬆心情,員工們平常可以自由拿取,所以當員工拿這些東西時,並沒有「偷」。
員工因為工作業務的關係,可以正大光明使用辦公室物品、享受相關福利,但如果把業務上持有的物品帶回家用,就是侵占行為了,會違反刑法業務侵占罪[3],處罰是6個月~5年有期徒刑,也可能同時被罰最高9萬元罰款。
雖然如果只有拿走公司的一點點文具、零食或衛生紙等福利,這類刑法業務侵占的行為,屬於輕微的刑事案件,檢察官考量具體案件情況後,可以不起訴員工。不過,也有直接侵占職工福利金2千多萬而被判業務侵占罪的案例,侵占行為確實涉及刑事責任,提醒大家還是要注意。
員工將不是自己保管的物品拿走,會違犯刑法竊盜罪
如果物品不是由員工保管,而是其他員工持有、保管,這樣的話,擅自拿走不屬於自己保管的東西,可能會成立的是竊盜罪[4]
假設公司對於每位員工有辦公室用品配額,例如:每人每月一個文具包、每週一份點心包。如果有員工把自己的點心包吃完,再擅自拿了同事的來吃,因為這位員工沒有權利拿同事的點心包,這樣的行為可能違反刑法上的竊盜罪,處罰最高5年有期徒刑,或是最高50萬元的罰金。
過去也曾發生餐廳的廚師拿走店內食材等備品,被判竊盜罪的案例[5]。因此,看起來一樣是拿走衛生紙、飲料等,會依照是不是由員工保管、持有物品等情節,涉及不同罪名。
公司沒有明確規定物品限工作辦公使用,員工不是故意把物品帶回家,不會是犯罪行為
公司對於辦公室用品管理比較鬆,沒有明確規定「限定辦公室內使用」,也沒有每位員工的固定配額。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員工想在通勤時看工作資料,而把一支筆放在資料夾中隨身攜帶,不是基於侵占的想法而故意把東西拿回家自行使用,就不會違反業務侵占罪。
但是如果員工故意把一整袋乖乖、一整盒未拆封的DoubleA影印紙帶回家自己用,就可能會違反情況一提到的業務侵占罪。
將公司的水電拿來私人使用,可能違犯刑法業務侵占罪、竊盜罪
如果接公司的水洗自家車、在公司充手機的電,這樣偷用公司的水電會怎麼樣嗎?
台灣有時候因為缺水,政府會實施限水措施,民眾對於水的需求更加迫切,而水算是動產的一種,一般公司供水是讓員工喝水、洗手、清潔辦公室等,員工可以自由進出茶水間飲水,但如果下班前到茶水間裝滿一瓶1000cc的水帶回家,就是把業務上持有的占為己用,會違反業務侵占罪。
如果員工並沒有被允許使用公司的某些東西,但員工卻擅自使用,也不是用在工作、業務的用途上,就會涉及刑法的竊盜罪。例如:汽車營業所可能會有展示間跟維修廠,展示間的業務私自拿維修廠的水來洗自己的車,因為業務並沒有負責幫客戶洗車,卻盜用維修廠的水洗私人的車,就可能觸犯竊盜罪。

身為員工,可能因為一時的貪小便宜把公司文具、衛生紙、零食等等拿回家自己用,但這樣除了容易造成勞資糾紛,嚴重的話可能還會吃上官司,留下違法紀錄;而老闆除了可以訂出相關政策,提醒員工們公司對於辦公室物品、水電的使用規範,也可以更花心力關心員工在這些行為背後的真實需求,這樣不僅可以管理好辦公室資源,員工們也能更專心投入在工作上,達到Win Win局面。

此問答為Workforce勞動力量與法律百科的職場法律合作貼文,問答內容已先刊登於法律百科臉書:《偷帶公司文具、零食、水電回家前,你該知道的事!》,勞動力量的對應貼文:《順手牽羊還是善用公司資源?》。

延伸閱讀:
1. 蔡文元(2020),《竊盜罪的介紹》。
2. 王琮儀(2020),《使用學校插座充電私人手機、筆電,會違法嗎? 如果是到速食店沒有消費就充電呢?有消費的話,有不同結果嗎》。
3. 黎勝文(2021),《做錯事一定會被關嗎?淺談微罪不舉制度》。

 

註腳

  1.   刑法第336條:「
    I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II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III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   刑法第320條:「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III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3.   同註1。
  4.   同註2。
  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簡上字第 351 號刑事判決節錄:「伊於106年12月22日15時許在告訴人所經營之海鮮餐廳廚房內工作時,發現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私自取用米酒1瓶,並打開快速爐烹煮。直到106年12月25日告訴人告知伊發現有私人酒不見,伊才將上情告知告訴人等語等語(見偵查卷第18頁反面);復於審理中證稱:伊當時為告訴人所經營之海鮮餐廳主廚,當天是在餐廳下午休息時間,正常狀況只會準備晚上的材料或洗條用具,不可能烹煮食物,但是伊看到被告去堆放米酒的地方拿了1瓶米酒出來,並倒入鍋中煮食,因為在該時間點不可能出餐給客人,被告是煮給自己食用等語(見本院卷第148頁、第151至152頁)。被告於106年12月22日15時許,在上址海鮮餐廳廚房內未經告訴人同意自行拿取店內之米酒1瓶煮食之竊盜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