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以下面的民法條文為例:
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129條第1項第1款「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
第130條「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假設請求權是從民國110年1月1日起算,則原則上會於125年1月1日消滅。
中間若有於120年1月1日為「請求」,則視其有無於期限內起訴而有不同結果:
(1)有於6個月之期限內起訴:時效會因中斷而從120年1月1日再加15年,變成135年1月1日消滅。
(2)未於6個月之期限內起訴:當作中斷事由完全沒有發生,請求權還是於125年1月1日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