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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7

如果在車禍中死亡,死者家屬可以向肇事者求償哪些費用?


  如果在車禍中死亡,死者家屬可以向肇事者求償哪些費用?分述如下:

  (一)如被害人已死亡,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1]得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2],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我們俗稱的「精神賠償」,而法院要判賠多少精神賠償給被害人親屬,它有些抽象,因為每個人所受得痛苦不會相同、也無法隨便評價,所以實務上就有判決(例)列舉一些判斷標準[3],而不是由被害人親屬漫天喊價向加害人求償。

  (二)然後,因加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所生的醫療費、喪葬費、生活上所需費用,被害人的親屬也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以及原本被害人對他的子女、父母等有扶養義務,但因被害人死亡了,被害人的子女、父母等沒人扶養,所以也能向加害人請求扶養費[4]

  (三)被害人的親屬要向加害人求償,也必須確定加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有符合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191-2條之規定,才能向加害人請求上面所說的費用[5]

  (四)另外,要特別注意的是,民事的請求權為二年,當你或妳(此為被害人親屬)知道加害人是誰、知道自己受有損害時,兩年內不請求,那到時候請求時,加害人就可以跟法官說,時間超過了我不要賠償被害人[6]

註腳

  1.   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2.   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第二項)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三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56 號民事判決
  4.   民法第192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二項)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三項)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5.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6.   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