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針對問題簡要說明如下:
勞動條件的變更需要經過勞資雙方同意/協商,雇主不可以單方面變更。
參考勞動部 109年3月20.日勞動條2字第1090130271號函的說明: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 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時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條規定,工資的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
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並依約履行。
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並依約履行。
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了,勞工上班遲到的時間,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得不發給工資,惟應依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不得溢扣。
至於,雇主是否可以透過片面修改工作規則,來改變勞工勞動條件,請參考下列文章的說明:《工作規則X是勞動契約的一部分嗎?雇主可以將工作規則修改的更不利於勞工(但沒有低於勞基法規定)嗎?》(請點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