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移工在臺灣工作,最主要的法律是就業服務法。
移工在臺灣從事許多類型的工作,例如海上漁民、船員、看護與家庭幫傭。而當初來臺申請許可是什麼工作類型,之後許可期間內就必須都只從事這個類型的工作。然而移工離鄉背井工作,考量的未必是穩定賺錢,對雇主來說,還是會遇到移工逃跑的情況。此時雇主該怎麼辦?
雇主必須通知政府相關機關
當移工連續曠職,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1]雇主要通報機關,分析如下。
當移工連續曠職,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1]雇主要通報機關,分析如下。
當移工曠職第1天到第3天,與雇主失去聯繫時
雇主「可以」:
雇主「可以」:
以書面的方式、
通知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
並且通知警察機關。
此時通知的目的是,為了讓相關機關第一時間得知、協助尋找。
此時通知的目的是,為了讓相關機關第一時間得知、協助尋找。
當移工連續曠職3天以上,與雇主失去聯繫時
法律要求雇主的通知「必須」要是:
法律要求雇主的通知「必須」要是:
書面通知、
通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並通知警察機關,
還要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例如發生在臺北市的話是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2])。
雇主如果只在網路「行蹤不明外勞網路通報平臺」上通知,並不算完成通知。一旦雇主沒有完成法定的通知,會面臨3 ~ 15萬元的罰鍰[3],請雇主特別注意。
雇主如果只在網路「行蹤不明外勞網路通報平臺」上通知,並不算完成通知。一旦雇主沒有完成法定的通知,會面臨3 ~ 15萬元的罰鍰[3],請雇主特別注意。
原本事情,雇主該怎麼找人來做呢?
遞補:找其他合法移工補上,接著原本的聘僱許可時間
「遞補」有時間限制,如果原本的聘僱許可剩下的時間不到6個月的話,是不可以採取遞補的方法;原本的聘僱許可超過6個月,才可以找移工補上。
如果移工是家庭看護類型的話,雇主要等滿3個月,可以向勞動部申請遞補。
如果移工的工作是家庭看護以外的工作(例如家庭幫傭),雇主要等滿6個月,向勞動部申請遞補。
重頭再來一次新的聘僱許可程序
重新一次原本的申請移工程序。
重新一次原本的申請移工程序。
找臺灣籍的員工
如果覺得工作還是必須被處理,不能停滯的話,或許可以找臺灣籍的員工來協助,讓大家照著原本的節奏運轉。
請雇主注意,切記不可以雇用逃跑的移工,如果違反的話,雇主會面臨15 ~ 75萬元的罰鍰;如果5年內再犯的話,就不只是行政法的罰鍰,而是面臨刑法的坐牢或是更鉅額最高可達120萬元的罰金[4]。
如果覺得工作還是必須被處理,不能停滯的話,或許可以找臺灣籍的員工來協助,讓大家照著原本的節奏運轉。
請雇主注意,切記不可以雇用逃跑的移工,如果違反的話,雇主會面臨15 ~ 75萬元的罰鍰;如果5年內再犯的話,就不只是行政法的罰鍰,而是面臨刑法的坐牢或是更鉅額最高可達120萬元的罰金[4]。
由於篇幅緣故,雇主負擔的費用,需要另外回答。
如果大家對外國人在臺灣工作這個問題有興趣,歡迎仔細去看就業服務法第5章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的每條條文(條文數目或許沒有你想像的多,共22條),問問自己,對每一條條文的看法。
可以想想,為什麼我們聘僱臺灣人的時候,會想對方的能力適不適合這個職位、想要跳槽的時候該用什麼條件留他下來;而當我們聘僱移工的時候,想的是只要他把這個工作做完就好,如果不習慣也不能改換其他工作類型。
註腳
- 就業服務法第56條。
-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2018),《外籍勞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暨終止聘僱關係通報》。
- 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
-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