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如果雇主打算調整或變更勞工的勞動契約或勞動條件,原則上應該經過勞工同意,或至少雙方應該取得協商合意,例如: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 年3月5日勞動2字第0980130120號函的說明,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及輪班制的換班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雇主如認有變更之必要,應重新協商合意,不可以逕自變更。
又參考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所謂另有規(約)定的情形請參考《違反勞基法的授權有效力嗎》文章的說明。
雇主針對勞工遲到的情形,是否可以扣除一定比例的薪資,請參考《公司規定遲到以半小時計算,即使只遲到5分鐘,也是要算成半小時,並扣半小時的薪水,請問合法嗎?》文章的說明。
如針對詢問內容已產生實質上的爭議,建議可以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聲請勞資爭議調整或勞動檢查,以維護你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