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第2項、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11、12條的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或勞工在職期間,有關健康檢查的實施有以下規定:
對新進勞工實施體格檢查。
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檢查:
一般健康檢查。
特殊健康檢查。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的健康檢查。
新進勞工如果有下列其中一種情形的勞工,可以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且工作的期間在六個月以內。
其他法規已有體格或健康檢查的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檢查距勞工前次檢查未超過以下期限,可免實施體格檢查:
年滿65歲者,每年檢查1次。
40歲以上未滿六65歲者,每3年檢查1次。
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1次。
另外依照第一點規定,在職勞工的「一般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至於新進勞工的「體格檢查」費用,因為法律並沒有相關規定,則是由勞資雙方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