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所詢可能涉及刑法妨害名譽罪章的誹謗罪、妨害信用罪問題,以下簡要回覆可能涉及到的法律爭議,此回答僅供參考及提供相關背景知識。若有具體需求,建議可盡快蒐證、尋求律師協助。
誹謗罪[1]
是針對可以檢驗真偽的事實作具體評價,而且可能有未經查證或涉及私德,而足以傷害他人名譽的行為。不過誹謗罪的重點在於一般的人格貶低,如果牽涉到商譽、服務品質,則有另外的問題。
至於是否涉及公然侮辱罪[2],則要看具體的評價內容。題目所詢的「亂給評價不實言論」如果是涉及具體的事實,例如商品有毛邊瑕疵、產地標示不實等,而不只是涉及到單純的貶低辱罵(如只說「混蛋」、「黑店」,但沒說清楚具體式哪裡黑店),就並非公然侮辱罪的範圍。
是針對可以檢驗真偽的事實作具體評價,而且可能有未經查證或涉及私德,而足以傷害他人名譽的行為。不過誹謗罪的重點在於一般的人格貶低,如果牽涉到商譽、服務品質,則有另外的問題。
至於是否涉及公然侮辱罪[2],則要看具體的評價內容。題目所詢的「亂給評價不實言論」如果是涉及具體的事實,例如商品有毛邊瑕疵、產地標示不實等,而不只是涉及到單純的貶低辱罵(如只說「混蛋」、「黑店」,但沒說清楚具體式哪裡黑店),就並非公然侮辱罪的範圍。
妨害信用罪
這個罪名是要保護人在社會上的經濟評價,例如履行契約的誠信,包括販賣商品的品質、服務態度、售後服務好不好之類[3]。如果捏造並散布不實謠言,攻擊他人經濟、財產上的名譽,就會觸犯此罪。
例如實務上也曾有指控他人販賣仿冒商品/假貨,而觸犯妨害信用罪的例子[4]。或者沒有查證就指控商品不乾淨,讓人吃了腸胃不適,而犯妨害信用罪的案例[5]。
這個罪名是要保護人在社會上的經濟評價,例如履行契約的誠信,包括販賣商品的品質、服務態度、售後服務好不好之類[3]。如果捏造並散布不實謠言,攻擊他人經濟、財產上的名譽,就會觸犯此罪。
例如實務上也曾有指控他人販賣仿冒商品/假貨,而觸犯妨害信用罪的例子[4]。或者沒有查證就指控商品不乾淨,讓人吃了腸胃不適,而犯妨害信用罪的案例[5]。
民事損害賠償
如果真的因為他人未合理查證而散布不實言論,那麼也會涉及到民事侵權行為的問題,名譽因此受損的個人或店家,可以請求相應的損害賠償及措施[6]。自然人可請求具體的財產損害、精神慰撫金,並要求登報道歉[7];而自然人的信用或商譽也被法院認定是名譽權的一種,所以至少也可要求具體的損害,以及登報道歉[8]。
如果真的因為他人未合理查證而散布不實言論,那麼也會涉及到民事侵權行為的問題,名譽因此受損的個人或店家,可以請求相應的損害賠償及措施[6]。自然人可請求具體的財產損害、精神慰撫金,並要求登報道歉[7];而自然人的信用或商譽也被法院認定是名譽權的一種,所以至少也可要求具體的損害,以及登報道歉[8]。
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針對個案進行服務
如果您的問題確實涉及到具體個案的情況,是否及如何訴諸具體的法律行動,例如如何撰寫法律書狀、如何舉證,以及過程中可能有需要注意法律上時效、費用的問題,這些都需要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士,視您的具體情況提供諮詢或服務。
法律百科是共享知識的平臺,並未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及法律服務媒合。建議您參考問答:《除了在法律百科網站提問與直接找律師協助以外,請問哪裡可以找到面對面法律諮詢的管道?》當中列出的法律諮詢資源、文章:《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下)》所提供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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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蔡文元(2020),《什麼是誹謗罪?那些情況下誹謗例外不受處罰?》。
姚書容(2021),《網路上留言或拍攝影片,表達對商品或服務的使用心得,是否會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罪?》。
註腳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1、2項:「
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II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3條:「
I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參照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477號刑事判決:「按刑法第313 條妨害信用罪所保護者,為他人在社會上之經濟評價,不以對於他人支付能力或支付意思之評價為限,亦包含履行契約之誠信表現,例如販賣產品之品質、售後服務良窳等一切履行經濟上義務之評價。進言之,名譽與信用均為對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所為之社會評價,前者為一般性,後者則重在財產方面,故對人所受社會之評價有所妨害,得構成妨害名譽或妨害信用罪,或兼而有之。……查被告就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犯行,係以文字描述具體事實並散布流言之方式,指摘告訴人經營之燒肉店產品品質不佳、欺騙顧客或經營方式不正,足以損害告訴人之一般性社會評價及經濟評價,是其等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及刑法第313 條之妨害信用罪。又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加重誹謗罪及妨害信用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妨害信用罪處斷。」 - 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1102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097號刑事判決。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477號刑事判決:「按刑法第313 條妨害信用罪所保護者,為他人在社會上之經濟評價,不以對於他人支付能力或支付意思之評價為限,亦包含履行契約之誠信表現,例如販賣產品之品質、售後服務良窳等一切履行經濟上義務之評價。進言之,名譽與信用均為對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所為之社會評價,前者為一般性,後者則重在財產方面,故對人所受社會之評價有所妨害,得構成妨害名譽或妨害信用罪,或兼而有之。……查被告就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犯行,係以文字描述具體事實並散布流言之方式,指摘告訴人經營之燒肉店產品品質不佳、欺騙顧客或經營方式不正,足以損害告訴人之一般性社會評價及經濟評價,是其等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及刑法第313 條之妨害信用罪。又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加重誹謗罪及妨害信用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妨害信用罪處斷。」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可參考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及下級審判決的事實。
-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判決:「次按侵害法人之名譽,為對其社會上評價之侵害。又侵害法人之信用,為對其經濟上評價之侵害,是名譽權廣義言之,應包括信用權在內,故對法人商譽之侵害,倘足以毀損其名譽及營業信用,僅登報道歉是否即足以回復其商譽,尚滋疑問。」對於法人是否有精神賠償請求權,似乎也有一些解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