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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4

請問假如購買的物品與實際寄來的完全不符合是否可以退貨 並不用自付運費

匿名(進階會員) 消費‧借還錢‧契約一般買賣 2021-08-31 17:32

如果是一般網購,消費者可以退貨
在符合消費者保護法(俗稱的消保法)的前提下,如果是經營網路賣場(不論規模),是消保法所說的企業經營者,則跟這樣的賣場進行網路交易,屬於消保法所說的「通訊交易」,消費者在收到商品7天內,可以不附理由、不負擔任何費用,與賣家解除契約[1]
之所以會有這樣的規定,是因為網路購物的特性,消費者在網站下訂單時只能參考網站畫面、資訊,沒辦法實際體驗商品。所以即使是收到自己下訂的商品、完好無瑕疵,消費者也可以退貨,所以跟自己下訂的商品不符,當然是可以退貨的。
運費該由誰負擔?
消保法關於7日鑑賞期的規定中,明確說明消費者「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所以運費理論上是要由賣家負擔的。附帶一提,消費者在包裝毀損的時候,可能由賣家舉證說明包裝的合理價額,而由消費者負擔。但重新包裝的費用(俗稱整新費)不會影響到消費者退貨的權利。

延伸閱讀:
李昕(2020),《什麼是七日鑑賞期?哪些例外情況不適用七日鑑賞期?》。
曾友俞(2020),《拆包裝的網購就不能退貨?》。

註腳

  1.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必須注意有一些例外,例如時效期限短的生鮮蔬果、報紙、客製化商品、貼身內衣褲,這三種商品分別因為時效性短、已經針對消費者客製化、衛生安全考量,消費者網購這些商品就無法享有七日鑑賞期。
    可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