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您好,首先您的問題涉及具體個案,建議您盡快準備相關證據向警察機關尋求協助[1],以下僅就法律規定的部分簡單討論。
遭小偷時如何蒐證?
提問中所說的狀況會涉及刑法上的竊盜罪或加重竊盜罪[2]。如果被偷的當下有任何監視器、行車紀錄器、手機錄影等影像,拍到小偷來偷東西的過程,都可以用來當作證據。至於如果是如置物櫃裡面的東西被偷,也可以拍攝現場狀況(例如鎖被破壞、櫃子裡面空無一物的畫面)。
由於問題中並沒有清楚交代具體的情況(例如什麼東西被偷、在哪裡被偷、偷的狀況),建議向警察機關詢問是否及如何舉出哪些證據。
提問中所說的狀況會涉及刑法上的竊盜罪或加重竊盜罪[2]。如果被偷的當下有任何監視器、行車紀錄器、手機錄影等影像,拍到小偷來偷東西的過程,都可以用來當作證據。至於如果是如置物櫃裡面的東西被偷,也可以拍攝現場狀況(例如鎖被破壞、櫃子裡面空無一物的畫面)。
由於問題中並沒有清楚交代具體的情況(例如什麼東西被偷、在哪裡被偷、偷的狀況),建議向警察機關詢問是否及如何舉出哪些證據。
與小偷發生肢體衝突時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
以下為了方便說明,將竊賊(或小偷)以A、被害人以B代稱。
以下為了方便說明,將竊賊(或小偷)以A、被害人以B代稱。
正當防衛[3]
如果是在竊盜的當下(例如A闖進B的住宅物色財物,被B發現),或者是A正在把B的電視運出B宅,因被害人可以主張正當防衛的時間點,是不法侵害即將開始、已經開始、尚在持續,前面的情況是A正在從事竊盜B財物的犯罪行為,所以B可以行使適度的正當防衛,例如使用強制力把財物從A身上搶回來、或者推擠A、把A趕出家門外。至於是否可主張正當防衛,需要由檢察官、法官在調查時依據個案情況加以判斷。
如果是在竊盜的當下(例如A闖進B的住宅物色財物,被B發現),或者是A正在把B的電視運出B宅,因被害人可以主張正當防衛的時間點,是不法侵害即將開始、已經開始、尚在持續,前面的情況是A正在從事竊盜B財物的犯罪行為,所以B可以行使適度的正當防衛,例如使用強制力把財物從A身上搶回來、或者推擠A、把A趕出家門外。至於是否可主張正當防衛,需要由檢察官、法官在調查時依據個案情況加以判斷。
現行犯或準現行犯逮捕
另外,如果是B當場看到A在偷東西、人贓俱獲,是法律上所說的「現行犯」[4];或者是B看到A正騎著自己的機車在大街上閒晃,而屬於法律上的「準現行犯」[5]時,B可以當場使用必要的強制力逮捕A,同樣例如把贓物從A手上搶過來等。同時必須要注意,B壓制逮捕A之後,必須要將A送交給檢察官或警察[6]。
另外,如果是B當場看到A在偷東西、人贓俱獲,是法律上所說的「現行犯」[4];或者是B看到A正騎著自己的機車在大街上閒晃,而屬於法律上的「準現行犯」[5]時,B可以當場使用必要的強制力逮捕A,同樣例如把贓物從A手上搶過來等。同時必須要注意,B壓制逮捕A之後,必須要將A送交給檢察官或警察[6]。
不能施加過度的肢體暴力
必須要嚴格注意,前面所討論的正當防衛跟(準)現行犯逮捕,都必須是基於防禦財產權、即時確保犯人的目的,例如適度壓制而造成小偷A破皮或瘀青,還可以說是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但如果使用額外的暴力,例如另外為了洩憤而毆打A、把A關到密閉空間「教訓」,就會逾越法律的規定,而B就可能另外有傷害罪、剝奪行動自由罪或其他的刑責。
必須要嚴格注意,前面所討論的正當防衛跟(準)現行犯逮捕,都必須是基於防禦財產權、即時確保犯人的目的,例如適度壓制而造成小偷A破皮或瘀青,還可以說是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但如果使用額外的暴力,例如另外為了洩憤而毆打A、把A關到密閉空間「教訓」,就會逾越法律的規定,而B就可能另外有傷害罪、剝奪行動自由罪或其他的刑責。
延伸閱讀:
蔡文元(2020),《竊盜罪的介紹》。
洪偉修(2020),《為了壓制小偷造成對方受傷,有罪嗎?什麼是正當防衛?》。
註腳
- 法律百科是共享知識的平臺,並未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及法律服務媒合。建議您參考問答:《除了在法律百科網站提問與直接找律師協助以外,請問哪裡可以找到面對面法律諮詢的管道?》當中列出的法律諮詢資源、文章:《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下)》所提供的管道。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 中華民國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2項:「
I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II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 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3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 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