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強制罪?
強制罪的意思是透過物理上的強制力,影響到別人的心理自由或者身體的活動,強迫別人做什麼事或不能做什麼事,這樣就會構成強制罪[1]。
強制罪的意思是透過物理上的強制力,影響到別人的心理自由或者身體的活動,強迫別人做什麼事或不能做什麼事,這樣就會構成強制罪[1]。
必須要超越一般人可以容忍的程度
然而,限制到別人的身心自由,其實是一件很常見的事。例如排隊買東西的時候會讓排在後面的人等待、買走限量版的商品會讓別人買不到,這些行為是不會被處罰的。行為是否會成立強制罪,必須要看強制的行為跟所要追求的目的之間,是不是超越了一般社會大眾可以容忍的程度[2]。
然而,限制到別人的身心自由,其實是一件很常見的事。例如排隊買東西的時候會讓排在後面的人等待、買走限量版的商品會讓別人買不到,這些行為是不會被處罰的。行為是否會成立強制罪,必須要看強制的行為跟所要追求的目的之間,是不是超越了一般社會大眾可以容忍的程度[2]。
必須要對身心自由造成限制
如果警衛在黏貼停車證時,並沒有使用肢體暴力影響車主的身心自由,就不會特別觸犯強制罪。
如果警衛在黏貼停車證時,並沒有使用肢體暴力影響車主的身心自由,就不會特別觸犯強制罪。
會成立毀損罪嗎?
什麼是法律上的「毀損[3]」?
要構成毀損罪,必須是針對屬於別人的財物,用丟棄(扔到海裡撿不回來)、損毀(車子砸爛變形,無法修復),或者讓這樣東西不堪使用(吐口水在店家販售的熟食上,讓店家沒辦法再販賣)。
要構成毀損罪,必須是針對屬於別人的財物,用丟棄(扔到海裡撿不回來)、損毀(車子砸爛變形,無法修復),或者讓這樣東西不堪使用(吐口水在店家販售的熟食上,讓店家沒辦法再販賣)。
黏貼膠帶不算是毀損
因為黏貼膠帶後可以再撕下來,對於前檔的功能也不會有其他影響,撕下來之後雖然可能有殘膠,但還不到很難清或者是清不掉的程度,所以不會成立毀損罪[4]。
因為黏貼膠帶後可以再撕下來,對於前檔的功能也不會有其他影響,撕下來之後雖然可能有殘膠,但還不到很難清或者是清不掉的程度,所以不會成立毀損罪[4]。
民事上的損害賠償?
如果膠帶並不會太難清除掉,也沒有造成車輛烤漆或部件的損害,很難說會對車主造成損害。頂多是由貼膠帶的警衛將膠帶清除、回復原狀[5]。
如果膠帶並不會太難清除掉,也沒有造成車輛烤漆或部件的損害,很難說會對車主造成損害。頂多是由貼膠帶的警衛將膠帶清除、回復原狀[5]。
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0),《哪些行為可能構成強制罪?》。
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情況可能成立強制罪?》。
註腳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I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許澤天(2020),《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頁193-194。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2744號刑事判決:「查被告於告訴人住處大門張貼紙條,僅係用透明膠帶粘貼,有現場照片足稽,將之撕下即可清除,並未使大門之外形或其特定目的之可用性,較原來之狀態有顯著不良之改變,揆諸前開說明,此部份之行為核與毀損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 民法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