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參考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4項規定,雇主因為違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應自知雇主未依法投保起的30日內,或在知悉損害結果的30日內向雇主提出終止契約的要求,雇主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發給資遣費。
另外參考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如果雇主未替勞工投保就業保險,勞工依法並無法領取失業給付。
如果雇主有第二點說明的情形,建議勞工可以透過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向雇主請求民事賠償。
公司違法未幫員工投保勞健保,請問員工可以要求終止勞動契約,並向公司請求資遣費嗎?
沒有投保勞保,可以請求失業給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