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依照現行法令規定,原則上除依法適用變形工時、輪班制或已進行工時調移等的受僱者外,參考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的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雇主如因為業務需求,有要求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工作,皆屬於延長工時(俗稱:加班),參考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必要者,必須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沒有工會,經勞資會議同意後,雇主才可以將工作時間延長。
又參考勞動基準法第42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時間工作者,雇主不可以強制勞工工作。
另外,參考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針對詢問的問題,如已衍生爭議,建議可以在勞資會議或向所屬工會反映;除此之外,也可以向當地勞動主管機關提出調解或申請勞動檢查,來解決紛爭並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