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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5

請問機車或腳踏車可以騎路肩嗎?


住宅附近有一座橋,馬路上車道僅有過去跟回來兩個方向各一道,接著左右兩旁各有大概30公分的路肩,以及行人走的區域。

請問像這樣過去與回來只有一線道的道路,汽車、機車與腳踏車共用的情況下,機車或腳踏車可以騎到路肩嗎?還是說就連腳踏車都必須騎在車道上,不得騎在路肩上呢?

有看到交通部路政司94.08.23.路臺營字第0940401267號函: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5207
但不確定這個函是否還有效。

謝謝


提問人您好:


依提問人描述的情況,或許可以先釐清「左右兩旁各有大概30公分」這個區域,是屬於路肩或慢車道[1]


一般口語中常說的「路肩線」,在法規上稱為「路面邊線」,而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的規定,「路面邊線」與「快慢車道分隔線」都是白色實線,差別在前者寬度15公分,後者寬度10公分[2]


如果提問人所述的道路上的標線屬於「快慢車道分隔線」,則這30公分的區域就是慢車道,慢車當然可以行駛;如果屬於「路面邊線」,再加上此處並沒有設置慢車道,這種情況下依據交通部的函釋[3],慢車行駛在路肩(路面邊線以外)也是沒有問題的。


附帶一提,許多人可能會質疑「路面邊線、快慢車道分隔線寬度只差5公分,在路上根本難以辨識」,就此,交通部已於2023年2月23日修法,要求所有的慢車道都必須繪設機車與自行車圖案[4],新法將於2023年12月31日施行[5],類似的困擾日後可望減少。

註腳

  1.   此處僅討論一般道路,不含高速公路。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3條第1項:「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五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3條之1第1項:「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鄰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道路設有劃分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劃分島之兩側,與劃分島間隔至少十公分。」
  3.   交通部路政司94.08.23.路臺營字第0940401267號函(2005/8/23):「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規定:『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是故,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按一般車道配置原則,路面邊線以外範圍,應可供作慢車行駛之用。」
  4.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3條之1第2項:「本標線應於慢車道由左至右併排繪設機車圖案及自行車圖案,每過交岔路口入口處標繪之,路段中每超過五百公尺得加繪一組。慢車道寬度不足二公尺時,機車圖案及自行車圖案得採縮小型繪設。」
  5.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35條第6項:「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一、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二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第一百八十三條之一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LU0017701(一般會員) 2024-01-03 12:41:47
您好,想要請問於2023/11/1發生的車禍是否還可以引用此函文 發生車禍地點是單向一線道,沒有設置慢車道,而路肩寬度有4.3公尺 當時騎機車直行與右轉汽車發生擦撞,但因為被判行駛在路肩,所以負肇事全責 若此函文仍可以引用,就可以強調我的路權,謝謝
阿貴(進階會員) 2024-02-10 16:18:11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一般重型機車歸屬為汽車 不得行駛路肩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