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的意思
收養,是指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經過收養程序後將他人的子女視為自己的子女。所以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間原本不是直系血親的關係,而是經由法律創造的血親關係,稱為「擬制血親」。
收養,是指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經過收養程序後將他人的子女視為自己的子女。所以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間原本不是直系血親的關係,而是經由法律創造的血親關係,稱為「擬制血親」。
要符合哪些資格才可以收養子女?
收養的合意與同意
首先,必須要收養人跟被收養人之間有共識,雙方都同意要收養。除此之外,還必須要經過被收養人的父母同意[1]。
而如果被收養的人未滿7歲,必須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滿7歲但未成年,則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如果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分同意了,就可以不用再另外照前面的規定同意一次[2]。
首先,必須要收養人跟被收養人之間有共識,雙方都同意要收養。除此之外,還必須要經過被收養人的父母同意[1]。
而如果被收養的人未滿7歲,必須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滿7歲但未成年,則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如果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分同意了,就可以不用再另外照前面的規定同意一次[2]。
年齡限制
原則上,收養者的年齡必須大被收養的人20歲以上[3]。
夫妻共同收養,則年齡限制分別是大於20歲跟16歲[4]。
例如40歲的A、30歲的B是夫妻,不能收養18歲的C,因為A比C大22歲,但B只比C大12歲;但如果B是36歲,比C大18歲,則A、B就可以收養C。
例如40歲的A、30歲的B是夫妻,不能收養18歲的C,因為A比C大22歲,但B只比C大12歲;但如果B是36歲,比C大18歲,則A、B就可以收養C。
夫妻中的一人,收養另一人的子女,年齡限制是16歲[5]。
例如40歲的D跟50歲的E結婚,E有與前任配偶所生的子女F(22歲),D比F大18歲,可以收養。但如果F是30歲,則D就沒辦法收養F。
例如40歲的D跟50歲的E結婚,E有與前任配偶所生的子女F(22歲),D比F大18歲,可以收養。但如果F是30歲,則D就沒辦法收養F。
相同性別2人所成立的「第二條關係」也適用
附帶一提,如果是兩個相同生理性別的人結婚,也就是同性婚姻(法律上稱為「第二條關係」),依法也同樣適用民法關於收養其中一方親生子女的規定[6]。
附帶一提,如果是兩個相同生理性別的人結婚,也就是同性婚姻(法律上稱為「第二條關係」),依法也同樣適用民法關於收養其中一方親生子女的規定[6]。
延伸閱讀:
司法院(2019),《收養子女是不是一定要經過法院認可才可以?要如何辦理?》。
楊舒婷(2021),《認領是什麼意思?與收養、認養、領養,有什麼不同?》。
陳重仁(2019),《同性婚姻要符合哪些要件才會有效?》。
註腳
- 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 民法第1076條之2:「
I 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II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III 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 民法第1073條第1項本文:「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
- 民法第1073條第1項但書:「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 民法第1073條第2項:「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