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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請第三者關閉加壓器會構成強制罪嗎?

匿名(進階會員) 刑事犯罪刑法原則 2021-09-24 09:17

因房客無法準時繳納租金,抵扣2個月押金,第三個月有發存證信函催告,為了要逼房客搬遷,係稱加壓器是壞掉長達兩個月未修復,加壓器設置在頂樓屋內,有叫頂加的房客關閉加壓器,導致樓下的房客無法使用熱水這樣的行為會構成強制罪嗎?


什麼樣的行為會犯強制罪?
強制罪的意思是透過物理上的強制力或者言行的脅迫,影響到別人的心理自由、或者造成身體的限制,進一步強迫別人做什麼事或不能做什麼事[1]
然而,限制別人的身心自由,其實是一件很常見的事。例如排隊買東西的時候會讓排在後面的人等待、買走限量版的商品會讓別人買不到,這些行為是不會被處罰的。行為是否會成立強制罪,必須要看強制的行為跟所要追求的目的之間,是不是超越了一般社會大眾可以容忍的程度[2]
不讓房客使用熱水會構成強制罪嗎?
實務上尚未有搜尋到斷熱水成立強制罪的案例,不過曾有出租攤位而發生糾紛,而斷水斷電使承租攤位的債務人無法做生意的例子,最後法院認為民事糾紛應該循法律途徑解決,而非直接使用斷水斷電的方式,導致他人身心受到影響,而判決斷水斷電的債權人犯強制罪[3]
而如果是無法使用熱水,則需要由法官從個案來判斷。例如從經驗法則來說,如果是盛夏時斷熱水,或許還不會造成對他人的強制;不過如果是秋冬斷熱水,則可能會有強制罪的問題。
請第三者關閉加壓器,刑責怎麼算?
先假定一個前提是,「房東關加壓器讓欠租房客沒有熱水用」是強制罪,那麼房東請其他房客關加壓器,其他房客若不知情,則僅有房東會犯強制罪。但如果其他房客是知情的,那麼可能會有強制罪幫助犯的刑責。
然而仍必須強調,是否成立強制罪、相關人等的法律責任,皆須透過法院調查審理之後才能認定,無法一概而論[4]

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情況可能成立強制罪?》。
雷皓明、張學昌(2020),《哪些行為可能構成強制罪?》。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I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40號刑事判決:「又為免強制罪之適用過於寬鬆,避免只要被害人之心理或意思受到阻礙或干擾,即認行為人所為符合強制罪之要件,則於判斷行為人是否違法時,亦應以『手段、目的關係之社會可非難性』作為判斷標準。易言之,法院應就行為人強暴、脅迫等手段與強制目的兩者之關聯進行審查,如於社會倫理之價值判斷上認屬可責難者,應具違法性;若綜合行為人之目的與手段關係,認行為人之強制行為甚為輕微,不具社會倫理之可非難性,即不構成強制罪,以避免本罪處罰的範圍過廣,導致人民動輒得咎。」
  3.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40號刑事判決:「被告與賀○○固有前揭租金繳納與漏水問題等糾紛存在,然被告本應循法律途徑加以解決,其既知賀○○承租之系爭攤位仍在營業,僅因認為賀○○拒不繳納租金並無所據,即於前揭犯罪事實欄二所示時地,不顧在系爭攤位工作之賀○○所雇用員工阻止,仍為斷水斷電行為,導致系爭攤位無法繼續營業,則被告所實施之斷水斷電行為,自屬以強暴之方法,妨害賀○○行使對系爭攤位之經營權,其手段及目的均難認合法,應非法律所保障之範疇,具有可非難性,實堪認定;縱被告自認因賀○○未按期繳納租金,因此方對系爭攤位斷水斷電,然其並無正當法源依據,且如前所述,法治國家不能容任人民恣意為所欲為,否則恐有導致暴力事件發生之虞。」
    涉及斷水的案例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3283號刑事判決:「按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之強制罪,其行為人施強暴、脅迫之對象,並不限於被害人或其他之人,對物為之,並因此妨害人行使權利者,亦包括在內。本件被告在未得筠誠公司人員同意之情形下,亦未取得任何之執行名義,即自行對筠誠公司採取斷水之措施,其該等擅自、強行對他人用水設施所為之不法行為,已該當於對物強暴之要件,並因此妨害筠誠公司人員行使用水之權利。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罪。」
  4.   例如曾經有到公司行號切斷電源,但切斷電源當下公司裡面沒有人,所以沒有對任何自然人施加強制力而獲判無罪的案例,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827號刑事判決及下級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210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