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才會成立「偽證罪」?
刑事程序中「被告以外的」證人、鑑定人或通譯
因為被告受到不自證己罪原則的保障,所以偽證罪並不是用來處罰被告,而是用來處罰其他在法庭上陳述的人。因為如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提供的資訊有錯誤,將使得真相更難被發現,而且造成司法資源的耗費。
除非被告本人跟其他被告間處於「共同被告」的關係,而可能轉換成證人,才會有偽證罪的問題。
因為被告受到不自證己罪原則的保障,所以偽證罪並不是用來處罰被告,而是用來處罰其他在法庭上陳述的人。因為如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提供的資訊有錯誤,將使得真相更難被發現,而且造成司法資源的耗費。
除非被告本人跟其他被告間處於「共同被告」的關係,而可能轉換成證人,才會有偽證罪的問題。
必須要「具結」
具結是指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在作證之前或之後,在文件上簽名並保證自己所說的都是真實的。一旦事後發現證人、鑑定人或通譯說謊,才會構成偽證罪。
未滿16歲或者因為精神障礙而無法理解「具結」的意義的人,因為在法律上不必具結,所以也不會觸犯偽證罪。
具結是指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在作證之前或之後,在文件上簽名並保證自己所說的都是真實的。一旦事後發現證人、鑑定人或通譯說謊,才會構成偽證罪。
未滿16歲或者因為精神障礙而無法理解「具結」的意義的人,因為在法律上不必具結,所以也不會觸犯偽證罪。
做出來的虛偽陳述必須跟案情有重要關係
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所做的陳述即使是假的,也必須要很重要、可能影響裁判的結果,如果只是無關緊要的事實(例如忘記鎖門,堅稱「出門前有記得鎖門,歹徒不可能從外面進去」,但其實歹徒本就破窗而入,跟有沒有鎖門無關),則不會觸犯偽證罪。
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所做的陳述即使是假的,也必須要很重要、可能影響裁判的結果,如果只是無關緊要的事實(例如忘記鎖門,堅稱「出門前有記得鎖門,歹徒不可能從外面進去」,但其實歹徒本就破窗而入,跟有沒有鎖門無關),則不會觸犯偽證罪。
被告說謊的話,怎麼樣可以處罰他?
如果被告沒有另外擔任證人的話,說謊是不會受到偽證罪的處罰的。但如果被告另外在偵查或審判階段說謊,可能視說謊的內容另外有公然侮辱或誹謗的罪責。
另外法官也可能因此從重量刑,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認為,當被告打破沉默而自願陳述、又積極說謊的時候,已經逾越了合法為自己辯護或保持緘默的權利,可以因此加重量刑[1]。
如果被告沒有另外擔任證人的話,說謊是不會受到偽證罪的處罰的。但如果被告另外在偵查或審判階段說謊,可能視說謊的內容另外有公然侮辱或誹謗的罪責。
另外法官也可能因此從重量刑,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認為,當被告打破沉默而自願陳述、又積極說謊的時候,已經逾越了合法為自己辯護或保持緘默的權利,可以因此加重量刑[1]。
延伸閱讀:
簡珣(2020),《這樣可以告偽證罪嗎?》。
註腳
-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7號刑事判決:「然苟被告自願打破沈默而自由地為任意之陳述,已不屬緘默權之範疇,則被告基於訴訟上防禦權而自由陳述或行使辯明、辯解等辯護權時,若已有說謊等積極為不實陳述或其他作為之情形,雖因期待其據實陳述之可能性低,除因涉及其他違法行為,例如損及他人且合於誣告或誹謗等罪之構成要件,應負誹謗等罪責外,於實體法上不予處罰,訴訟程序上亦未因此課予任何失權效果,然已與賦予被告訴訟上防禦權及辯護權之規範目的不合,自難解為被告說謊係其本於訴訟上緘默權之行使權利行為,必不得執以對其為較重非難之評價並於不違反量刑內部性界限之前提下據為從重量刑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