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延長工作時間(俗稱:加班)的工資給付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辦理。另外參考勞動基準法第32-1條第1項規定,雇主也可以在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情形下,同意依勞工工作的時數計算補休時數,但不能強制勞工一律選擇補休。
至於工時部分,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原則上每日不可以超過8小時,每週不可以超過40小時。
由於餐飲業為4週變形工時指定適用行業,參考勞動基準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假設雇主如果事前經過工會同意,無工會的事業單位經勞資會議同意,勞工排班即可使用4週變形工時,工時安排如下:
4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的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換句話說,每日正常工時最多為10小時。
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10小時者,延長之工作時間(俗稱:加班)不可以超過2小時。
針對詢問內容,如果仍有所疑慮或已產生執行上的爭議,建議可以跟雇主協商、透過勞資會議或所屬工會反映,或向所轄勞政主管機關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勞動檢查來解決紛爭,並維護你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