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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4

加班強制補休


我是一家餐廳的員工,今年9月初的時候,老闆說為了員工照顧家庭,讓員工們多多陪伴家人,所以提出了「終結加班」的口號,並說以後沒有「加班費」的事情,只有「加班補休」和「欠班補班」兩個選項,所以9月份有加班的人員,變成10月份我補休兩天,有些人補到1~2天,可是呢,因為人力實在調不出來,10月份班表又要求所有廚師們和一些幹部,強制一天上9小時的班,後來與老闆的電話溝通後,詢問這樣是否合法?老闆說:「因為我們是餐飲業,工時本來就和別人不一樣,已經和本地的勞工局報備過這個情況,所以是沒問題﹒.﹒.﹒.﹒」等等的
我說上班8小時之後加班的薪資基數不是不一樣嗎,強制加班換補休不是對我們不公平?結果他說我們員工不應該利用勞力賺取金錢,要精進本身的專業和素養,多進修學證照,讓自己的本俸專業加給提高,進而提升自己的薪資。
可是我們辛苦勞動工作,不就是為了「賺錢」嗎?如果有時間誰不想去學習進修考證照,加班都來不及了,放假又要照顧家人,哪來的時間進修呢


匿名(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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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7 00:00

你好

延長工作時間(俗稱:加班)的工資給付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辦理。另外參考勞動基準法第32-1條第1項規定,雇主也可以在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情形下,同意依勞工工作的時數計算補休時數,但不能強制勞工一律選擇補休。
至於工時部分,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原則上每日不可以超過8小時,每週不可以超過40小時。
由於餐飲業為4週變形工時指定適用行業,參考勞動基準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假設雇主如果事前經過工會同意,無工會的事業單位經勞資會議同意,勞工排班即可使用4週變形工時,工時安排如下:
4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的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換句話說,每日正常工時最多為10小時。
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10小時者,延長之工作時間(俗稱:加班)不可以超過2小時。
針對詢問內容,如果仍有所疑慮或已產生執行上的爭議,建議可以跟雇主協商、透過勞資會議或所屬工會反映,或向所轄勞政主管機關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勞動檢查來解決紛爭,並維護你的權益。
LU0008776(一般會員) 2021-10-07 00:17:26
所以講白一點,老闆經過「報備」後吧,我們一週最少休8日的情況下,一天上10小時的班也可以不算「加班」?所以也沒有「加班費」的名目了嗎? 那沒有「加班」的下,怎麼會有「加班補休」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