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0-1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第3款規定,原則上勞工每工作七日中應有二日的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但餐飲業為4週變形工時指定適用行業,也就是說,雇主如果經過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勞工排班即可使用4週變形工時。適用4週變形工時,勞工每2週應有2天的例假,每4週的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
又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中秋節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假設雇主取得勞工同意在中秋節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但由於餐飲業適用4週變形工時,假設雇主事先已經過勞工同意,則可以例假、休息日或國定假日(中秋節)和其他工作天調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