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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請問需要具備什麼執照,才可以對病人施針灸呢?


最近去中醫診所看扭傷問題,醫師表示需要採取針灸的療法。

好奇想知道需要具備什麼執照,才可以對病人施針灸?
病人可以透過什麼方式,確認對方的確可以施以針灸呢?是上網查詢證號,還是要確認對方有沒有證書呢?

謝謝


一、執行針灸須具備的資格

依照衛生福利部(即前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福部)的規定,所有的中醫師都可執行針灸,中醫診所開業會有開業執照,依法必須懸掛在明顯的地方(但不用懸掛醫師證書)[1]

而西醫師、牙醫師若經衛福部認可的針灸訓練課程結業,也可以執行針灸,但不能使用中藥處方。此外,牙醫師可針灸的範圍較小,僅限於口腔針灸麻醉[2]

 

二、針灸是醫療行為,無資格者以此為業務會違反醫師法

以針灸幫人治病,不論有沒有收費,都算是以醫療行為為業務[3],因此本身不具備前述的合法資格就替病人針灸[4],或中醫診所讓學徒執行針灸[5],這類情況都會違反醫師法,可能面臨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可併科新臺幣30萬元~150萬元罰金[6]

 

三、衛福部網站可查詢執業醫事人員

一般民眾可上衛福部的醫事查詢系統,點選左上角「醫事人員查詢」,輸入姓名即可查詢對方屬於哪一類醫事人員。以具備中西醫雙執照的醫師為例,查詢結果的畫面如下:
 

醫事人員查詢畫面截圖||來源:衛生福利部醫事查詢系統
醫事人員查詢畫面截圖
來源:衛生福利部醫事查詢系統


目前透過此系統,只能確認對方是否為經執業登記的合格中醫、西醫、牙醫;無法得知這位西醫、牙醫是否已受過衛福部認可的針灸訓練結業。但坊間也不乏西醫師主動揭示自己接受針灸訓練的證明,提供給讀者參考。

 

附帶一提,具備中西醫雙執照的醫師,如選擇以西醫身分執業[7],仍可在自己的西醫執業處所執行針灸[8],只是場地須同時符合中醫執業處所的設置標準,並經地方主管機關註記於執業執照。此外,如果依法不屬於健保給付項目,須由患者自費針灸的話,應事先告知患者並取得同意[9]

註腳

  1.   醫療法第20條:「醫療機構應將其開業執照、診療時間及其他有關診療事項揭示於明顯處所。」
    2004年前的舊醫療法第16條規定醫師的醫師證書也要懸掛在明顯處,但2004年修法已刪除,只需要懸掛開業執照。
  2.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518885號函(1985/4/26):「針灸係屬中醫師醫療業務範圍,具中醫師資格者,均得執行之;醫師(西醫師)或牙醫師須經中國醫藥學院針灸訓練班結業或在本署認可之醫療機構接受針灸訓練者始得為之,但牙醫師以從事口腔針灸麻醉業務為限。至於使用中藥處分,仍須具中醫師資格者,始得為之。」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3019540號函(1994/5/24):「
    二、按為加強針灸醫療業務之推廣……具合法中、西醫師資格且經中國醫藥學院針灸醫師訓練班結業者,可執行針灸醫療業務;牙醫師可參加針灸醫療講習,講習後可執行口腔針灸麻醉業務。又領有『臺中』字分科中醫師證書者,應視同『臺中』字全科中醫師得執行中醫師醫療業務,亦經本署六十六年四月一日衛署醫字第一四三三七二號函規定在案。
    三、又依本署六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衛署主字第二一八○三號函同意中國醫藥學院辦理前項之訓練辦理,其資格並以在校之醫科學生外,須領有醫師、中醫師或牙醫師證書者為限。」
  3.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78200號函(1990/6/1):「針灸屬醫療業務範圍,以針灸為人治病,不論是否收費,均屬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醫療業務行為。」
  4.   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醫上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醫上訴字第2454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易字第4081號刑事判決
  5.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161439號函(1992/9/17):「按針灸屬醫療業務範圍,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者應不得為之。中醫診所傳習針灸,若涉有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人員從事臨床實習情事,應認屬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6.   醫師法第28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五、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效期內之短期行醫證,且符合第四十一條之六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業登錄、地點及執行醫療業務應遵行之規定。
    六、外國醫事人員於教學醫院接受臨床醫療訓練或從事短期臨床醫療教學,且符合第四十一條之七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許可之地點、期間及執行醫療業務應遵行之規定。」
  7.   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第2條:「具有醫師、中醫師、牙醫師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以下稱多重醫事資格者)執業,應擇一資格辦理執業登記。」
  8.   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第3條:「
    I 多重醫事資格者依前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在同一執業處所執行其他醫事資格之業務。
    II 前項人員執行其他醫事資格之業務,以該執業處所符合各該醫事資格執業處所之設置標準,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註記於執業執照者為限。」
  9.   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第4條:「
    I 多重醫事資格者於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健保)醫事服務機構執業,申請醫療給付,應依健保有關法令之規定為之。
    II 因多重醫事資格執業致前項醫療給付之診療項目健保不為給付或限制給付時,醫事服務機構應於告知病人,取得其同意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