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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請問台灣法官總共有多少人呢?法官人數有上限嗎?是由誰經過什麼程序決定法官人數呢?


看到某法官在裁定裡面提到「另外,要每個案件都處理得又快又好,就必須犧牲法官及配合同仁的健康及生活」。

想知道目前台灣法官有多少人?是由誰來決定法官人數上限呢?會經過什麼程序的討論嗎?

謝謝


目前臺灣法官的人數
依司法院統計,包含15位司法院大法官在內,2021年臺灣的法官人數總共2,129人[1]
各法院的法官人數限制
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司法院及司法院所屬機關的總員額上限為1萬5千人,這1萬5千人內除了法官,也包含法警、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工友等不同職位的人員[2]。至於各法院的法官人數,法律有不同規定:
普通法院[3]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最高法院配置80位~160位法官[4]
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則根據每年所受理的案件數量分類。地方法院分成6種類型,案件量最少的第六類(每年受理案件未滿5,000件)配置2位~5位法官,最多的第一類(每年受理案件80,000件以上)配置80位~160位法官[5];高等法院分成5種類型,案件量最少的第五類(每年受理案件未滿5,000件)配置10位~20位法官,最多的第一類(每年受理案件40,000件以上)配置160位~320位法官[6]
行政法院[7]
依行政法院組織法規定,原則上高等行政法院配置8位~60位法官,最高行政法院配置32位~56位法官[8]
懲戒法院[9]
依懲戒法院組織法規定,配置9位~15位法官[10]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
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規定,根據每年受理案件量分成3種類型,案件量最少的第三類(每年受理案件未滿5,000件)配置10位~30位法官,最多的第一類(每年受理案件10,000件以上)配置40位~80位法官[12]
少年及家事法院[13]
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規定,根據每年受理案件量分成3種類型,案件量最少的第三類(每年受理案件未滿10,000件)配置5位~9位法官,最多的第一類(每年受理案件20,000件以上)配置19位~38位法官[14]


而在法律所規定的範圍內,到底實際上需要多少名法官,就由各法院視業務狀況,報請司法院核定[15]

註腳

  1.   司法院(2022),《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含大法官及懲戒法院法官)人數》。
  2.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5條第2項:「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配置之員額數,由該院就前條第二項第三類員額最高限內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4條第2項:「……第三類人員員額最高為一萬五千人……。」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3條第1項第3款:「本法所稱員額,分為下列五類:……三、第三類: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職員(含法警)、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駛)。」
  3.   法院組織法第2條:「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
  4.   法院組織法第49條附表:最高法院員額表
  5.   法院組織法第11條附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
  6.   法院組織法第33條附表: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
  7.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條:「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訴訟審判事務。」
  8.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5條附表一:高等行政法院員額基準表附表二:最高行政法院員額基準表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5條:「
    I 各級行政法院之員額,依本法附表一、二之規定。
    II 為應業務需要,在附表一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通譯、執達員、錄事、庭務員及法警總額額度內,司法院得訂定各高等行政法院員額配置表,為適度之人力調度。」
  9.   懲戒法院組織法第1條:「懲戒法院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及法官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
  10.   懲戒法院組織法第2條:「懲戒法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法官九人至十五人。」
  1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2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法掌理下列事務:
    一、智慧財產之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
    二、商業之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1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7條附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
  13.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2條第1項:「少年及家事法院,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管轄下列第一審事件: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案件。
    二、家事事件法之事件。
    三、其他法律規定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家事法庭處理之事件。」
  14.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5條附表:少年及家事法院員額表
  15.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8條:「各機關於年度中須調整預算員額配置時,除因機關改隸、整併、調整或配合各類業務推展調整之預算員額由本院逕行核定外,應由各機關就業務消長情形及實際需要,於原配置各該人力類型預算員額額度內,報請本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