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相關法規中僅規定機車、電動自行車要戴安全帽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機車屬於「汽車」的一種[1],而慢車則包含自行車(包含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依人力或獸力行駛的車輛[2]。
而依照目前的規定,只有機車騎士跟電動自行車騎士依法需要戴安全帽[3],如果沒戴安全帽的話,會被處以新臺幣500元(機車[4])、300元(電動自行車[5])的罰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機車屬於「汽車」的一種[1],而慢車則包含自行車(包含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依人力或獸力行駛的車輛[2]。
而依照目前的規定,只有機車騎士跟電動自行車騎士依法需要戴安全帽[3],如果沒戴安全帽的話,會被處以新臺幣500元(機車[4])、300元(電動自行車[5])的罰鍰。
一般自行車騎士不需要戴安全帽
而一般沒有電力輔助的腳踏自行車,並沒有特別規定要戴安全帽,但為了安全起見,如果騎車上路的話也較建議自行準備安全帽。但如果真的沒有戴,也不會違反任何交通法規。
而一般沒有電力輔助的腳踏自行車,並沒有特別規定要戴安全帽,但為了安全起見,如果騎車上路的話也較建議自行準備安全帽。但如果真的沒有戴,也不會違反任何交通法規。
延伸閱讀:
全國法規資料庫(n.d.),《沒有好好戴安全帽》。
法律百科問答,《腳踏車也有酒駕嗎》。
註腳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第6款:「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
六、機車:
(一)重型機車:
1.普通重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五十立方公分且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馬力且在四十馬力(HP)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大型重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四十馬力(HP)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二)輕型機車:
1.普通輕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在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五馬力(HP)以下、一點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一千瓦)以上或最大輸出馬力小於一點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逾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小型輕型機車: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小於一點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三)前二目三輪機車以車輪為前一後二或前二後一對稱型式排列之機車為限。」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1項第5款:「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五、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5條之2:「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或自行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三、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4項:「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