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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5

違規停車導致其他車輛須要閃避,造成車禍的話,違規停車的人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看到新聞報導提到有食物外送平台的外送員,被公車輾過去而死亡,但事件是因為路旁邊有違規停車,其他車輛必須閃避繞路行走,導致外送員往內行駛,後方公車才撞上去的緣故。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50059

真正撞上人的是後方駕駛人,而不是違規停車的人。
請問像這樣違規停車造成車禍的人,要負起什麼法律責任?法律上會怎麼分析這件事呢?

謝謝


違停駕駛可能成立刑法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罪
雖然在新聞中,實際撞上外送員的是後方駕駛不是違停的人,但是因為道路交通相關的法規有規定一些禁止停車或禁止臨停的地方,例如紅線、公車站或交叉路口10公尺內等[1],駕駛就要注意這些規定,不可以把車子停在禁停處。違停除了可能會被警察開單罰300~1200元的罰鍰[2],更嚴重的是,違停占用道路可能會阻礙其他駕駛或行人的視線或行車路線,如果導致其他駕駛為了閃避違停車輛而倒地或與其他車輛擦撞,甚至閃避不及撞上,造成受傷或死亡,違停的駕駛可能會成立刑法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3]
不過,法院也會判斷這個違停的行為,與其他用路人受傷或死亡的結果之間,到底有沒有相當因果關係。也就是如果事後客觀看來,違停的行為不會當然發生其他用路人受傷、死亡的結果,例如沒有遮蔽其他駕駛的視線範圍或阻礙行進路線等,這樣的話,就不會追究違停者的責任[4]
後方撞上的駕駛有沒有刑責?
至於新聞中看到外送騎士因為其他機車騎士閃避違停車子,導致外送員碰撞倒地,遭後方公車撞上,接著思考後方公車駕駛會不會觸犯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這要看看後方駕駛依照當時的情形,對於突發的狀況有沒有辦法注意、避免[5],如果騎士倒地太過於突然、或者突然倒在車輛側邊不容易立刻發現的地方,駕駛根本不可能立刻做出煞車、閃避等反應,而且駕駛也沒有其他違規的情形,最終不幸撞上倒地騎士,也沒辦法說駕駛有任何過失,在這種情形下,後方駕駛就不會成立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6]
不過後方來車本來就應該隨時注意車前狀況,如果突發狀況是可以注意到,採取減速、停車等必要安全措施,卻沒有注意貿然撞上,後方駕駛依然會犯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
民事賠償責任
車禍發生後,肇事者除了要負擔刑事責任,可能還要面臨受害者或他的家屬(被害者不幸死亡時)請求民事上的侵權行為賠償[7]
賠償的範圍包括修車費、醫藥費、看護費[8]、精神賠償[9]等,也可能要賠償受害者因為車禍傷殘,導致勞動能力減少或損失[10],甚至受害者死亡,肇事者還要負擔喪葬支出、死者扶養家屬的扶養費[11]等。

相關的賠償範圍,可以參考以下文章:
雷皓明、張學昌(2020),《發生車禍,受害者的傷勢可以如何向肇事者求償?》、
雷皓明、張學昌(2020),《如果在車禍中死亡,死者家屬可以如何向肇事者求償?》、
雷皓明、張學昌(2020),《發生車禍,受害者的財產損害可以如何向肇事者求償?》。
小結
違規停車有時只是為了一時的方便,但可能導致其他用路人發生車禍,受傷甚至死亡,而必須承擔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的刑責;也會面臨受害者或他的家屬的求償。
至於受害者因為閃避違停而遭後方駕駛撞上,會考量後方駕駛是不是能夠注意這個狀況,如果確實是事發過於突然,不可能立刻注意到並做出煞車、閃避等安全措施,就不會成立過失傷害或致死的刑責。

註腳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0款:「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在設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身心障礙者用車不得停放。
    六、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
    七、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十、不得併排停車。」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
    I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II 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3.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例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17號刑事判決:「……上訴人違規將自用小貨車停放於禁止臨時停車之路邊,占用部分慢車道,致甲○○騎乘之機車撞擊自用小貨車,乙○○騎乘機車因閃避不及緊急煞車而致人車倒地,分別受有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傷勢,甲○○嗣經急救無效而死亡,上訴人確有過失行為。」
  4.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交上更一字第169號刑事判決:「……縱排除被告甲○○違規停車之情形,以原審同案被告乙○○及被害人丙○○開駕駛過失行為,仍會發生本件車禍;又依被告甲○○違規停車之客觀狀態以觀,車禍發生時顯未遮蔽原審同案被告乙○○及被害人於行進間注意前方、左右來車路況之視線範圍,從而,被告甲○○違規停車之行為與本件車禍之發生,自難謂有何相當因果關係存在,要屬明確。」
  5.   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4056號刑事判決裁判意旨:「刑法上處罰過失犯,須行為人對犯罪之發生,有注意之義務,且依當時情形能注意,竟疏於注意,而使結果發生,始能加以處罰,若依當時情形,結果之發生,乃事出突然,非其所能注意防範,即無過失之可言,縱有結果之發生,亦不能令負刑責。」
  6.   類似案例可以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交上訴字第117號刑事判決:「被告甲○○確實非自後方追撞被害人,係被害人為閃避前方被告乙○○所駕駛之車輛而失控倒地,且倒地之位置亦非在被告所駕駛之營業用大貨車前,就被告甲○○而言,此為其車側面之突然狀況,其根本不可能注意有人倒臥在車輪間,於此情形難認有公訴意旨所指因被告甲○○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輾過被害人,……,是尚無從認定被告甲○○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責任。……證人丙○○證稱往左邊靠的空間,並不足夠壹台車過去而不壓到機車騎士,現場應該無法往左邊閃避。伊所看到機車騎士倒地到貨車到現場只有大約三秒的時間等語,益徵被告甲○○當時對被害人倒地亦無任何迴避之客觀可能。職是,本件被告甲○○並無違反交通規則,亦無應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更無迴避之客觀可能,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苛其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之罪責。」
  7.   民法第184條:「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1條之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8.   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2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9.   民法第195條:「
    I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II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III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10.   民法第193條第1項。
  11.   民法第192條:「
    I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II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III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匿名(進階會員) 2022-06-13 03:27:26
如果該違停造成車禍當事人受傷,當事人是否可以對於違停車主要求過失傷害責任?
陳琦姸(認證法律人) 2022-06-13 03:43:18
法院會判斷違停與車禍當事人受傷之間,有沒有相當因果關係。如果有,違停的駕駛可能會成立刑法過失傷害罪,並需負擔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但如果事後客觀看來,違停的行為不會當然發生當事人受傷的結果,例如沒有阻礙行進路線,這樣的話,就不會追究違停者的責任。
匿名(一般會員) 2023-05-17 17:48:02
請問兩線道,騎士行進為了閃躲右邊紅線違停白客車,往左行駛後被計程車追撞。 初判表違停白車、計程車尚未發現無肇事因素,只註明騎士向左行駛未注意左側來車。請問這部分要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