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摘具體事實的妨害名譽罪有哪些?
誹謗罪
不論真假,只要傳述足以貶低他人的言論,而且這個言論有講到可以檢驗真偽的事實,不是單純的辱罵或主觀評論,就可能涉及誹謗罪[1]。原則上如果講的是事實,而且與公共利益有關,就不會被處罰[2]。
或者是為自己辯護、公務員因為職務而報告、對可受公評之事的評論、對政府或公眾集會的記述等理由,也不會受到誹謗罪處罰[3]。
不論真假,只要傳述足以貶低他人的言論,而且這個言論有講到可以檢驗真偽的事實,不是單純的辱罵或主觀評論,就可能涉及誹謗罪[1]。原則上如果講的是事實,而且與公共利益有關,就不會被處罰[2]。
或者是為自己辯護、公務員因為職務而報告、對可受公評之事的評論、對政府或公眾集會的記述等理由,也不會受到誹謗罪處罰[3]。
妨害信用罪
關於妨害名譽的犯罪,其實還有一個罪名是針對店家名譽的保護,也就是「妨害信用罪[4]」。當捏造不實謠言或使用詐術,而對評價商品、服務的品質或售後服務的優劣等經濟活動作攻擊,都可能觸犯妨害信用罪。
跟誹謗罪不同,誹謗罪要處理的是一個人受到一般名譽損害的問題,妨害信用罪著重保護經濟活動的信用。
關於妨害名譽的犯罪,其實還有一個罪名是針對店家名譽的保護,也就是「妨害信用罪[4]」。當捏造不實謠言或使用詐術,而對評價商品、服務的品質或售後服務的優劣等經濟活動作攻擊,都可能觸犯妨害信用罪。
跟誹謗罪不同,誹謗罪要處理的是一個人受到一般名譽損害的問題,妨害信用罪著重保護經濟活動的信用。
問題所詢情況可能較涉及妨害信用
既然是在網路商店的公開評論區,針對員工的服務態度做評論,那麼就不只是涉及一般私人的名譽,而是店家做生意、商業往來的信用,那就需要進入妨害信用罪的討論。話雖如此,實務上針對店家的商譽既有判決誹謗罪[5]、也有判決妨害信用罪的案例[6],相關法律適用值得再探究。
不過,如果依題所詢,縱使買家是出於與員工個人糾紛、引發員工服務態度不佳,但買家所傳述的事情確實是他親身經歷,而沒有特別捏造謠言,從店家的角度來說至多只能聲明員工個人行為與店家整體服務無關,而很難說買家是刻意捏造不實謠言攻擊,而犯誹謗罪或妨害信用罪。
既然是在網路商店的公開評論區,針對員工的服務態度做評論,那麼就不只是涉及一般私人的名譽,而是店家做生意、商業往來的信用,那就需要進入妨害信用罪的討論。話雖如此,實務上針對店家的商譽既有判決誹謗罪[5]、也有判決妨害信用罪的案例[6],相關法律適用值得再探究。
不過,如果依題所詢,縱使買家是出於與員工個人糾紛、引發員工服務態度不佳,但買家所傳述的事情確實是他親身經歷,而沒有特別捏造謠言,從店家的角度來說至多只能聲明員工個人行為與店家整體服務無關,而很難說買家是刻意捏造不實謠言攻擊,而犯誹謗罪或妨害信用罪。
延伸閱讀:
蔡文元(2020),《什麼是誹謗罪?那些情況下誹謗例外不受處罰?》。
姚書容(2021),《網路上留言或拍攝影片,表達對商品或服務的使用心得,是否會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罪?》。
註腳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3條:「
I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09號刑事判決針對飯店品質的部分。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69號刑事判決:「被告2人供承該等情事乃個人親身經歷,並無相關資料可為佐證等情,足認其等對於告訴人所經營之店家是否是否重覆使用食材販售予消費者食用乙情,是否確有其事,是否與事實相符,係仍有質疑之空間,且有可供查證之管道,自應負有查證並確信有此一事實之義務,竟『重大輕率』未加查證,卻仍任意指摘後在網路上張貼文字、照片內容加以傳述及散布,要係基於其等主觀感受而杜撰、誇大之詞,而對於未經證實之事項,故意迴避合理之查證義務,率行以社群網站臉書動態時報頁面之爆料公社社團此一散布力強大之方式加以傳述或指摘,足以嚴重貶損告訴人及其所經營店家之商譽,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觀察,應認為其等顯有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