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針對詢問的問題,整理司法實務所採取雇主是否具「實質同一性」的判斷標準,簡要說明如下:
隨著經濟發展,經營組織產生變遷,使得僱用模式變得多元化,基於保障勞工基本勞動權,防止雇主以法人、企業集團經營的法律上型態規避法律規範,在認定勞工的雇主時,宜適度採取擴張雇主的概念。
司法實務在判斷雇主應否擴張時,常以兩家公司(二法人或事業單位)之間,有沒有實質同一性作為判斷標準。如引用司法實務見解的說明可以理解為,假設原公司(法人)與同一雇主另成立的公司(他法人),即使在法律上的型態,名義上的主體形式未盡相同,但如果兩間公司財務管理、資金運用、營運方針、人事管理以及薪資給付等,如為原公司(法人)所操控,則二間公司(法人)顯然具有「實體同一性」。換句話說,假設兩間公司是具有同一性的,則應採取合併觀察的方式,來檢視勞工的勞動條件是否符合法令的規範。
接續上述說明,例如,司法實務見解認為,假設兩間公司員工的出勤狀況、工時狀況 、薪資給付、加班費計算、新人聘任訓練,都必須是由員工定期向原公司負責人回報,並必須要受原公司負責人指揮監督,則兩間公司應具備同一性。
如果你認為兩間公司的聘用方式,實質可能已經有違法的疑慮,例如:工作時間是否違反法令規範,相關文章請參考《工時是什麼?商店營業前準備、待命及值班時間、上班前的早會屬於工時嗎?》 、或者是休息或例假是否違反法令的的規範,建議你可以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進行申訴、檢舉或申請調解等,相關文章請參考《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勞資爭議的各種申訴管道》了解相關救濟管道,以維護你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