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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2

對個人的美醜提出自己的感覺看法,不知有無導致公然侮辱?

匿名(進階會員) 刑事犯罪妨害名譽 2021-10-20 16:23

於FB上一則新聞裡的留言區,對於一位陌生人的留言底下,將他個人資料所公開的大頭貼,將其擷取並貼在這串留言底下,並且說「你的頭貼髮型真是醜爆了」
然後對方公開以及私訊說,已擷圖要提告公然侮辱。

僅就他的髮型這一項具體的事實,說出心中對美醜的感覺,這樣是否也算侮辱?


怎麼樣會犯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罪的要件,是要在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有可能看見或聽見侮辱的情形下,對別人進行不涉及敘述事實的言語謾罵,或用動作、文字圖畫表達謾罵的意思,而且可能貶低被侮辱者的人格與社會評價[1]
至於如果具體的評論可以判斷真假的事情,而有不實攻擊私德的言論,則可能會涉及到誹謗罪,例如不實指責他人婚外情、論文抄襲、貪污圖利等等。
罵別人的長相或髮型醜,會犯罪嗎?
如果單純只有罵「醜」,而沒有涉及到其他的人身攻擊,到底會不會造成他人的人格與社會評價貶損,而犯公然侮辱罪呢,其實法院的判斷標準並不固定。
實務上曾判決有罪的情況,例如罵人「醜人快還錢[2]」、「醜八怪[3]」(實務上罵別人醜、醜人多作怪的例子不少,不過也有不少案例,被罵的人事後有撤告,罵人者就不會被判有罪)。
而曾有法官具體說明無罪理由的例子,是有人罵一位已婚女性「比八大行業還醜,連你老公都不想看[4]」,法官認為美醜是主觀標準,加上「八大行業」的從業人員是美或醜,每個人的評價都不相同,外表輸給八大行業從業人員,也不見得真的會貶損這位女性的社會評價,所以判決無罪。
公然侮辱罪的難題
或許看到這裡,不禁讓人懷疑,如果法院的判斷沒有固定的標準,那大家怎麼知道在網路上什麼可以講、什麼不能講呢?但考量到現在公然侮辱罪依舊存在,法官檢察官遇到這類刑事案件也不得不處理,一樣是罵「很醜」、「幹」,有些法官會特別論述而判決被告無罪,有些法官也會依循既有案例而判決有罪。
這是因為,公然侮辱該不該用刑罰來處罰,其實是已經討論很長一段時間的問題。在2017年的司改國是會議中,也對於妨害名譽這種輕微犯罪應該除罪化、避免過度耗費刑事訴訟資源等問題進行討論[5]。更有法官對於公然侮辱罪違反憲法上的言論自由、法律明確性要求、比例原則有所質疑,進一步聲請釋憲[6]
如果公然侮辱罪真的除罪化,也不代表出口侮辱人就沒有任何法律責任!倡議者只是希望將這類妨害他人名譽跟情感的糾紛,一律回到民事法律關係處理,而把有限的刑事司法資源放在其他較有追訴必要的犯罪上。

延伸閱讀:
姚書容(2021),《網路上留言或拍攝影片,表達對商品或服務的使用心得,是否會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罪?》。

註腳

  1.   關於公然侮辱罪的基本介紹,可參考:蔡文元(2020),《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至於對虛擬的身分(如筆名、網路上的帳號)言語侮辱是否會成立犯罪,建議參考:紀欣宜(2020),《線上遊戲中亂罵人是否成立公然侮辱?》。
    關於何謂「公然」的要件解釋,可參考:李侑宸(2020),《公然侮辱罪的「公然」是什麼意思?在網路遊戲聊天室、社群媒體等網路空間裡罵人是所謂的「公然」嗎?》。
  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原簡字第23號刑事判決
  3.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439號刑事判決
  4.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89號刑事判決:「人之外表美醜、胖瘦、高矮與否,與其人格及地位高低之評價無必然之關聯,且純屬個人主觀標準,每人都可以表達自己之評價,特別是以舉出對象作出比較之言論,更是有出自說話者雙重之評價,……。」
  5.   可參考2017年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三次會議會後記錄
  6.   張淵森(2020),〈法官聲請釋憲(五):爆粗口=公然侮辱罪?追求禮貌國還是法治國?〉,《鳴人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