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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6

能私自替親人拔管嗎?


爸爸因主動脈剝離搶救後中風癱瘓,日後都必須靠呼吸器維持生命,因為未曾簽署放棄急救同意書所以不能拔管,我實在不忍看爸爸生不如死,若私自替爸爸拔管算謀殺嗎?會被判刑多久?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當病人沒有事先預立醫療決定[1]的時候,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規定,末期病人擁有拒絕急救或終止維生醫療的權利。如果病人沒有事前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意願書[2],而陷入昏迷而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可以由最近的親屬簽署同意書代替[3]
所以如提問所詢,病人沒有辦法表達意願時,仍然可以由最近親屬簽署同意書而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這部分強烈建議與醫療人員確認、討論是否可行,而非家屬逕行終止維生醫療,必要時也建議家屬尋求心理諮商協助。
殺人罪與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如果對尚存有生命跡象的人拔管,導致死亡,因為等於直接介入治療過程並產生死亡結果,所以會觸犯刑法上的殺人罪[4]。如果對象是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則會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5]
法院在面對陷入長期照顧困境而發生殺人悲劇的情況,可能會斟酌殺人者作為主要照顧者的精神壓力與身心負擔、犯後的態度,以及多半沒有再犯可能性,而減低刑度到原本的法定刑以下[6]。具體來說會判幾年,需要法官依據個案情況來判斷。

延伸閱讀:
周吉麒(2021),《在醫院,病人是否擁有拒絕急救或終止維生醫療的權利?──簡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彭雅立(2021),《我可以決定善終嗎(上)--關於善終,病人自主權利法裡出現的人物》。
彭雅立(2020),《我可以決定善終嗎(中)--病人自主權利法重心機制: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預立醫療決定》。
彭雅立(2020),《我可以決定善終嗎(下)--病人自主權利法的一些留待實踐問題》。

註腳

  1.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一、末期病人。
    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三、永久植物人狀態。
    四、極重度失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2.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1項:「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書。」
  3.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3項:「末期病人無簽署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無最近親屬者,應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同意書或醫囑均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4.   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5.   中華民國刑法第272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6.   案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0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中華民國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60條:「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