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現行刑法第272條的原先內容,和日本刑法先前的第200條(已刪除)相同,但是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日文稱最高裁判所大法廷)在昭和48年4月4日一件判決中,宣告該條條文違憲,認為把同樣是保護個人生命法益的殺人罪,由於被害人是尊親屬而處以重刑,限縮刑度只能從死刑和終身監禁二選其一,形同生命不等價,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該案被告應改依普通殺人(第199條)判處罪刑。其實,殺害尊親屬本來就是殺「人」,殺人罪所保護的是個人生命法益。刑法第272條對於被害人是直系血親尊親屬的情形,特設重刑規定,是以固有傳統道德倫常為基礎,而「倫常」並非「法益」。倫常此一概念,需隨社會變遷有所滾動。已往傳統家庭著重父(家長)子上下服從關係,和現今家庭結構比較,親子關係便有顯著改變。南韓刑法第250條殺人罪分成兩項,第1項是普通殺人罪,第2項是殺尊親罪,刑度都有死刑和無期徒刑,也都有有期徒刑的規定,徒刑刑度普通殺人罪定為最低5年,殺尊親罪定為最低7年。我們如果想要打破尊卑長幼的傳統觀念,恐非多數民意所能接受。現行刑法已於民國108年5月29日公布修正第272條改成加重其刑的規定,也能判處有期徒刑。這個修正條文,值得贊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