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敘述,購買的步驟應該是:
先網路上看到鞋子的圖片與影片,但沒有表示鞋底品質,
接著在實體店面試穿,看不到鞋底,
心中決定要買這雙鞋子,向實體店家表示要預購,並且付了一筆訂金,
到實體店面取貨,向店員反應鞋底沒有止滑紋路,店員表示鞋子的品質本來就是沒有止滑紋路。
把鞋子帶回家,想退回鞋子並取回訂金。
以上順序如果有誤,再麻煩告知。可能會影響判斷結果。
首先要釐清的問題是,這樣的購買過程,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7日內可以無條件退貨的通訊交易?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沒有辦法實際檢查商品的消費者,賦予真正看到貨品後可以事後不附理由解除契約的權利。
從以上整理出來的購買過程,部分發生在實體店面中,應該可以認為,不是單純的通訊交易,您曾經實際看到同款鞋子本身,因此不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不附理由解除契約。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沒有辦法實際檢查商品的消費者,賦予真正看到貨品後可以事後不附理由解除契約的權利。
從以上整理出來的購買過程,部分發生在實體店面中,應該可以認為,不是單純的通訊交易,您曾經實際看到同款鞋子本身,因此不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不附理由解除契約。
店家沒有讓消費者看到鞋底,是不是隱瞞重大品質問題,因此可以解除契約?
店家網頁上標示是否不實?
店家在網頁上,並未對鞋底特別說明或保證,也沒有照片。
法令上應該沒有強制網路賣鞋的賣家,一律保證鞋底防滑的要求。
而依通常交易習慣,應該也可以認為,賣鞋子的店家,並沒有一定要把鞋底拍照並說明或保證品質的義務。如果消費者特別擔心,應該是消費者要詢問,再看賣家有沒有誠實回答來決定是不是欺騙消費者。
因此我自己認為,在這個階段,還無法認為店家事有意不告知,或甚至是詐欺的程度。
店家在網頁上,並未對鞋底特別說明或保證,也沒有照片。
法令上應該沒有強制網路賣鞋的賣家,一律保證鞋底防滑的要求。
而依通常交易習慣,應該也可以認為,賣鞋子的店家,並沒有一定要把鞋底拍照並說明或保證品質的義務。如果消費者特別擔心,應該是消費者要詢問,再看賣家有沒有誠實回答來決定是不是欺騙消費者。
因此我自己認為,在這個階段,還無法認為店家事有意不告知,或甚至是詐欺的程度。
實體店面試穿鞋子,卻看不到完整鞋子本體,可能算是有意隱瞞
一般來說,在實體店面試穿鞋子,會看到除去包裝後的鞋子本體,並且穿著走幾步路判斷是否合腳。
您提到的例子是,實體店面試穿時,鞋底包滿膠帶,看不到鞋底,與一般交易習慣上,試穿鞋子會看到完整鞋子本體不一致。不知道店家是出於什麼原因,在客人試穿的時候,把鞋底貼滿膠帶。這點是我自己覺得比較奇怪的地方。
而鞋底是否防滑這點,應可認為是影響鞋子的使用上的重要品質。我自己會認為,鞋底不防滑,直接導致整雙鞋子無法使用,屬於物之瑕疵[1],您可以依據民法第359條[2],請求減少鞋子的金額,或是請求解除契約,返還當初給的訂金。
附帶一提,東西買回家後要早點檢查是否有瑕疵,並及早通知賣家。如果不是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的瑕疵,自己又怠惰沒有立刻通知賣家的話,法律上會視為買方承認這個瑕疵而失去要賣方附物之瑕疵擔保的責任[3]。這點需要消費者特別留意。
以上回答或許還有疏漏,歡迎不同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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