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簡要回應︰
甲、乙兩人共有一棟二層樓之A屋,雙方約定由甲使用該屋之一樓,由乙使用該屋之二樓。某日,甲在一樓A屋旁加蓋,佔用到丙之B土地。試問︰ 一、丙想要請求損害賠償,應以何人為被告? 二、丙想要請求拆屋還地,應以何人為被告? |
關於問題一,由於甲才是侵權行為人,而乙並未有共同侵害他人權利之決定,非共同侵權人,故丙應以甲為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關於問題二,拆屋還地之訴,應以對於房屋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為被告,蓋有拆除權限之人,始能依照敗訴判決進行拆屋行為。本件,此違法加蓋由甲進行,甲乃事實上處分權人,而乙雖為A屋之共有人,但對於此違建並無事實上處分權,故丙應以甲為被告,請求拆屋還地。
綜合上述,丙若以乙為被告,恐因乙既無侵權行為、亦無事實上處分權而受一部敗訴判決(另外對於甲之訴訟則可能為勝訴)。又乙須於訴訟上爭執自己非侵權行為人、自己非該違建之事實上處分權人,始有勝訴可能。
另外關於提問者的一些疑問,例如︰
水利處沒有通知本人︰此部份不生任何問題,任何人在起訴前都沒有告知義務。
乙(不該被告卻成為被告)得否反告丙請求時間勞費、精神慰撫?不行,若原告濫用其權利(即濫訴),僅受處罰,被告沒有權利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