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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4

入獄

匿名(一般會員) 救濟與訴訟程序刑事訴訟 2021-11-24 08:09

想問一下會有誰知道自己是犯什麼罪入獄的呢?


如果一個人真的入獄,那麼他自己或身邊的親友、甚至是社會大眾會知道他入獄嗎?以下分別就入獄的本人以及其他人的角度來介紹:

入獄者自己
做壞事的人會有哪些身分?
一個人如果犯了刑法上的犯罪,首先因為他做了一件很壞、違反刑法的行為,首先他會被稱為「犯罪行為人」,到了被判決有罪的時候,他就是「受判決人」,而如果判決的結果是要入監獄服刑,那麼他就會在執行刑罰的階段成為受刑人。
在刑事程序中的身分與告知義務
在國家機關追究這個人是不是有犯罪、要先進行審判釐清事實的時候,在警察調查時,這個受到調查的人會被稱為「犯罪嫌疑人」,而到了檢察官偵查、法官審判時,這個人則會被稱為「被告」。
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問話,或者是傳喚被告時,所發的通知書跟傳票上都會記明這個人是涉嫌犯了什麼罪[1]、讓這個人可以為自己辯白或者有心理準備。
審判及判決時也會說明案件涉及的罪名
在法院中,審判程序會從朗讀案由開始,檢察官也會陳述起訴的要旨,進行審判程序[2]。而法官所寫出來的有罪判決書,也會具體記載受判決人犯了什麼罪、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跟理由等事項[3],而受判決人會收到判決書,知道自己為什麼會被判有罪、判多少刑度。
入獄的理由會被別人知道嗎?
律師或親友
如果是有委任律師為自己辯護的狀況,那麼辯護律師也會知道判決結果。再來就是涉及刑事犯罪的受刑人在接受偵查、審判的時候,有沒有自行告知身邊親友。
社會大眾
判決書原則上會公開當事人的姓名[4],所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可以查到的判決書,可能會看到被告的全名,但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地址這些可以辨識特定個人的資料,仍然會保持隱匿[5]。所以只要知道被告/受判決人的姓名,還是可以查到判決書,不過如果是同名同姓的人,因為判決書中原則上不會有其他可以特定人別的資料,所以沒辦法輕易知道被告到底是誰。
至於某些特定案件,例如涉及少年事件處理法、性侵害案件,可能會有被告名字被遮蔽或甚至不公開判決書的狀況,社會大眾就無法透過判決查詢系統查詢到。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0),《怎麼看懂判決書?判決書上都記載了什麼內容?(二)——刑事判決書》。
張學昌(2019),《一般民眾可以查詢判決嗎?該怎麼做?判決的案號又是什麼?有什麼意義嗎?》。
法律百科問答,《請問判決書(刑、民)出現的人物有些是實名,有些匿名OOO,不知道有沒有規則?》。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1、2項:「
    I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II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
    I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II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2.   刑事訴訟法第285條:「審判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
    刑事訴訟法第286條:「審判長依第九十四條訊問被告後,檢察官應陳述起訴之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287條:「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應告知被告第九十五條規定之事項。」
  3.   刑事訴訟法第309條:「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並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一、諭知之主刑、從刑、刑之免除或沒收。
    二、諭知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易科罰金,其折算之標準。
    三、諭知罰金者,如易服勞役,其折算之標準。
    四、諭知易以訓誡者,其諭知。
    五、諭知緩刑者,其緩刑之期間。
    六、諭知保安處分者,其處分及期間。」
    刑事訴訟法第310條:「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二、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
    三、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
    四、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
    五、易以訓誡或緩刑者,其理由。
    六、諭知沒收、保安處分者,其理由。
    七、適用之法律。」
  4.   法院組織法第83條:「
    I 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II 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III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並準用前二項規定。」
  5.   說明可參考司法院(2007),《司法院網站裁判查詢系統 新增保護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