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原則上可以領500元的日費+往返法院的旅費
如果民事訴訟的原告或被告任一方向法院聲請傳喚證人,經過法官准許,證人就會收到開庭的通知書。原則上證人只要出庭就會有500元的日費[1],至於往返法院的旅費,則是依證人所搭乘的大眾交通工具(市內的公車、捷運,長途的臺鐵、高鐵、客運等),採實報實銷[2]。問題提到的證人車馬費,實際上就是證人的日費、旅費。
如果民事訴訟的原告或被告任一方向法院聲請傳喚證人,經過法官准許,證人就會收到開庭的通知書。原則上證人只要出庭就會有500元的日費[1],至於往返法院的旅費,則是依證人所搭乘的大眾交通工具(市內的公車、捷運,長途的臺鐵、高鐵、客運等),採實報實銷[2]。問題提到的證人車馬費,實際上就是證人的日費、旅費。
什麼時候可以領?
通常在訊問的最後,法官會當場問證人要不要領日旅費,如果證人說要領,開完庭就可以直接去出納的地方簽領據請領(通常在一樓,不清楚可以問有穿背心的志工)。如果當天忘記請領,必須在開庭訊問後10日內申請[3]。
通常在訊問的最後,法官會當場問證人要不要領日旅費,如果證人說要領,開完庭就可以直接去出納的地方簽領據請領(通常在一樓,不清楚可以問有穿背心的志工)。如果當天忘記請領,必須在開庭訊問後10日內申請[3]。
證人有到庭具結陳述的義務,開完庭也不要忘記自己領取日費、旅費的權利。關於證人開庭的費用以及其他打官司的訴訟費用,請進一步參考:楊舒婷(2021),《提告要先繳錢?訴訟費用如何計算?傳證人來開庭也要付費嗎?》。
註腳
-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第3條:「證人、鑑定人到場之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伍佰元支給。」
-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第4條:「
I 證人、鑑定人到場往返所需之交通費,以所乘坐交通工具之費用支給。其所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長途以搭乘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輪船為原則;如有等位者,以中等等位標準支給。但身體障礙或行動不便者,市內得搭乘計程車。
II 證人、鑑定人住居所在離島或國外地區,必須搭乘飛機者,或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場之期日甚為急迫時,得搭乘經濟艙等級之飛機。
III 因前項情形而搭乘飛機者,法院應審核其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
IV 交通費採實報實銷。但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搭乘計程車、高鐵或依第二項規定搭乘飛機者,法院應審核其單程費用證明或收據後,發給返程之交通費。
V 駕駛自用汽(機)車到場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可乘坐車種票價報支。」 -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第8條第1項:「證人、鑑定人請求日費、旅費應於訊問、鑑定完畢時或完畢後十日內以言詞或書狀提出,以言詞為請求者,應由書記官記明於筆錄。」
- 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第4條:「證人、鑑定人到庭日費每次依新台幣五百元支給。」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第4條:「證人、鑑定人到庭日費,每次依新台幣五百元支給。」
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第5條:「
I 證人、鑑定人因到庭所需之往返交通費,以所乘坐交通工具之費用支給。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長途以搭乘火車、高鐵(標準車廂)、公共汽車及輪船為原則;如有等位者,以中等等位標準支給。但身體障礙或行動不便者,市內得搭乘計程車。
II 證人、鑑定人住居所在離島或國外地區,必須搭乘飛機者,或遇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場之期日甚為急迫時,得搭乘經濟艙級之飛機。
III 因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場之期日甚為急迫,而搭乘飛機者,法院應審核其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
IV 交通費採實報實銷。但搭乘計程車、高鐵或飛機者,法院應切實審核其單程費用證明或收據後,支給往返之交通費。」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第5條:「
I 證人、鑑定人因到庭所需之往返交通費,以所乘坐交通工具之費用支給。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長途以搭乘火車、高鐵(標準車廂)、公共汽車及輪船為原則;如有等位者,以中等等位標準支給。但身體殘障或行動不便者,市內得搭乘計程車。
II 證人、鑑定人住居所在離島或國外地區,必須搭乘飛機者,或遇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場之期日甚為急迫時,得搭乘經濟艙級之飛機。
III 因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場之期日甚為急迫,而搭乘飛機者,檢察機關應審核其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
IV 交通費採實報實銷。但搭乘計程車、高鐵或飛機者,檢察機關應切實審核其單程費用證明或收據後,支給往返之交通費。」 -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6條:「
I 證人、鑑定人、通譯到場之日費,每件次依新臺幣五百元徵收。
II 證人、鑑定人、通譯到場往返所需之交通費,以所乘坐交通工具之費用徵收。其所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長途以搭乘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輪船為原則;如有等位者,以中等等位標準徵收。但身心障礙或行動不便者,市內得搭乘計程車。
III 證人、鑑定人、通譯住居所在離島或國外地區,必須搭乘飛機者,或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場之期日甚為急迫時,得搭乘經濟艙等級之飛機。
IV 因前項情形而搭乘飛機者,法院應審核其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
V 駕駛自用汽(機)車到場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可乘坐車種票價計算徵收。
VI 證人、鑑定人、通譯在途及滯留日期內之住宿費及雜費,每日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薦任級以下人員每日給與之標準,依實支數計算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