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有所謂的「妨害書信秘密罪[1]」,是針對未經同意而私自拆閱他人信件、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加以處罰。以下簡介問題涉及到的法律爭議。
偷拆「封緘」的信函、文書或圖畫
「封緘」,指的是為了不讓人輕易看到內容,而把信封袋封起來等實體隔絕措施。所以把信件放在信封袋中,再用膠帶或膠水、火漆(封蠟)、釘書針封住,就算是封緘。
而信函、文書或圖畫,如紅白帖、帳單、公文等等都算。由於本罪是要保護個人隱私,所以如果該信函、文書或圖畫不涉及到法律上的事項,但關乎個人人格、隱私(如情書),也會受到保護。
「封緘」,指的是為了不讓人輕易看到內容,而把信封袋封起來等實體隔絕措施。所以把信件放在信封袋中,再用膠帶或膠水、火漆(封蠟)、釘書針封住,就算是封緘。
而信函、文書或圖畫,如紅白帖、帳單、公文等等都算。由於本罪是要保護個人隱私,所以如果該信函、文書或圖畫不涉及到法律上的事項,但關乎個人人格、隱私(如情書),也會受到保護。
「無故」開拆
拆開來看、或者是對著光源透光,而看到裡面的內容,都是侵害隱私的妨害書信秘密行為。然而條文也有所謂的「無故」要件,也就是沒有經過文件擁有者同意、也沒有正當理由。
如題所詢,如果親戚是因為種種原因而將收信地址涉在自己家,那麼首先最好是跟親戚確認是否需要協助拆閱,如果沒有事先講好能否拆閱,而發生看起來很嚴重、需要立即處理的信件時(如法院文書等政府機關公文、標示「重要資訊請立即拆閱」等等),可以跟親戚即時確認。若真的無法確認,那麼基於好意拆閱,可能不符合無故的要件,而不會觸犯妨害書信秘密罪[2]。
拆開來看、或者是對著光源透光,而看到裡面的內容,都是侵害隱私的妨害書信秘密行為。然而條文也有所謂的「無故」要件,也就是沒有經過文件擁有者同意、也沒有正當理由。
如題所詢,如果親戚是因為種種原因而將收信地址涉在自己家,那麼首先最好是跟親戚確認是否需要協助拆閱,如果沒有事先講好能否拆閱,而發生看起來很嚴重、需要立即處理的信件時(如法院文書等政府機關公文、標示「重要資訊請立即拆閱」等等),可以跟親戚即時確認。若真的無法確認,那麼基於好意拆閱,可能不符合無故的要件,而不會觸犯妨害書信秘密罪[2]。
註腳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 實務上曾有案例是,法院推測如果真的不願意讓他人為自己收信、拆信,應該是要去變更收信地址,如果沒有變更收信地址,可看出「讓別人代收代拆沒關係」的心理狀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則被告身為告訴人之父,為防免告訴人因未繳納保險費,屆時無法為保險之給付,且本於過去被告代為繳納保險費後,告訴人亦為默示之同意,未曾為否定或反對之表示,堪認被告於上揭時地,開拆告訴人健保費繳款單之行為,不得謂為無正當理由,與刑法妨害書信秘密罪構成要件中之『無故』尚屬有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