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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5

前屋主信件爭議

匿名(一般會員) 刑事犯罪妨害秘密 2021-12-14 03:45

前屋主有信件地址為更正,未經現任屋主同意,請總幹事或警衛代受信件或拆閱,請問這樣有違法或影響現任屋主權益嗎?感謝幫忙回答


法律上有所謂的「妨害書信/郵件秘密罪」[1],是針對未經同意而私自拆閱他人文書或信件、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加以處罰。以下簡介所詢問題涉及到的法律爭議。

偷拆「封緘」的信函、文書或圖畫
「封緘」,指的是為了不讓人輕易看到內容,而把信封袋封起來等實體隔絕措施。所以把信件放在信封袋中,再用膠帶或膠水、火漆(封蠟)、釘書針封住,就算是封緘。
而信函、文書或圖畫,如紅白帖、帳單、公文等等都算。由於本罪是要保護個人隱私,所以如果該信函、文書或圖畫不涉及到法律上的事項,但關乎個人人格、隱私(如情書),也會受到保護。
「無故」開拆
拆開來看、或者是對著光源透光,而看到裡面的內容,都是侵害隱私的妨害書信秘密行為。然而條文也有所謂的「無故」要件,也就是沒有經過文件擁有者同意、也沒有正當理由。
如題所詢,如果前屋主未更改收信地址,雖然確實會造成現任屋主的麻煩,但如果前屋主自己請總幹事或警衛代收信件或拆閱,那麼總幹事或警衛就可以拆閱,並不違法。
除非現任屋主的信件遭到誤拆,或者總幹事或警衛也一併趁機拆閱現任屋主的信件,否則現任屋主並沒有任何隱私權遭到侵害,總幹事或警衛並不會有相關的民刑事責任。
當然,根本之道是請總幹事或警衛協助與前屋主協調,請前屋主盡快變更收信地址,才能降低彼此的不便、避免發生爭議。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郵政法第38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