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面對像是車禍要對方賠償的情況,或是學習法律上,侵權行為與損害賠償,是民法很重要的議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制度的功能、侵權行為的分類,以及侵權行為法中最重要的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見本站文章:一般侵權行為(一)
一般侵權行為另兩種類型的說明,也就是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以及民法第184條第2項,請見本站文章:一般侵權行為(二)
特殊侵權行為中,共同侵權行為與公務員侵權行為,請見本站文章:特殊侵權行為(一)——共同侵權行為,公務員侵權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中,為他人侵權行為負責的三個類型,請見本站文章:特殊侵權行為(二)——法定代理人、雇用人與定作人的侵權責任
特殊侵權行為中,動物占有人、工作物所有人、商品製造人、駕駛動力車輛以及,從事危險工作或活動者的侵權責任,請見本站文章:特殊侵權行為(三)──其他特殊侵權行為類型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