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所詢問題簡要說明如下:
如依文義解釋,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第4條規定:
適用全體人員: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0 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2 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 11 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 ,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保全業之一般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 240 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 48 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 288 小時。
人身保全及運鈔車保全:每 4 週內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68小時。